MOIO10411-審議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1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391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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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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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2月23日第8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9年4月1日府都規字第109037232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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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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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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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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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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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前委員靜琪(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王前委員秀娟、盧前委員沛文及王前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6月16日、110年5月14日、110年7月15日、111年7月1日及111年11月8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112年4月7日府都規字第112039809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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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2年4月7日府都規字第112039809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8機關用地「機十」,參採市政府及警察廣播電臺列席代表說明,基於後續建築線指定及進出動線之需求,同意將南側臨計畫道路之國有土地納入變更為機關用地,並請需地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撥用,以利管用合一。","二、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部人7,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陳情人刻正取得自行留設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為求審慎周延,同意暫予保留,並請市政府與陳情人協商研提具體變更內容及回饋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三、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大會決議欄。","四、考量本次通盤檢討部分變更內容與刻正辦理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產生競合,故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將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22及23予以撤案,併入「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五、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17、20及21,涉及國有土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及自來水事業用地,請臺南市政府通知各公司應與國有財產署建立合法使用關係,並切結於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或所有權,納入計畫書敘明。","六、另市政府所提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誤繕部分,修正如附表二。","七、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27及30,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市地重劃之土地分配及降低地上物拆遷等因素,同意所提修正方案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惟日後推動市地重劃作業時,請地政單位應如實評估與檢核重劃各項經費,以避免重劃負擔過高,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八、有關本計畫區之工業區,請市政府基於產業政策發展及空間布局,重新審視甲、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現況、面積及課題,並重新檢討其定位,以滿足未來產業需求;計畫書所載之實施進度及經費,請比照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原則,核實敘明未取得公共設施之面積、經費編列及取得年期,以解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九、有關附帶條件涉及以調降容積率之回饋方式,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修正為「後續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高至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以利執行。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大會決議部人19陳O英小埤段1059、(重測前麻豆段868-1地號)本人土地小埤段1059地號早期即與隔壁土地共同作為工廠使用,曾經於75年申請工廠登記未果,經縣府回函表示該地號屬農業區,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使用,不合核發毗連工業用地證明書。惟該地目前該筆土地迄今仍持續與隔壁工業區做工廠使用,為使實際用途與分區能夠相符,陳情變更為工業區。
請協助本廠土地合法使用,比照相關規定辦理分區變更為工業區。
建議暫予保留。
1.陳情地點係緊鄰乙種工業區,現行計畫為農業區,查81年農航所像片圖已作為工廠使用,依循工廠管理輔導法精神,為使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爰積極推動既有工廠合法化。
2.涉及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附),建議參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研提相關公共設施回饋內容供委員會審議。
3.為求審慎周延,建議暫予保留,俟陳情人提出具體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農業區工廠之納管及輔導合法化,同意暫予保留,並請市政府參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與陳情人協商研提具體變更內容及回饋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9李○火東角段722地號1.此地號之土地於民國56年1月24日(府建工字第4514號文號)麻豆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計畫道路,至今109年12月已超過50年尚未開闢,且於此計畫道路西側早已存在現有道路做為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用。
2.依司法院85.04.12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申請將計畫道路西側現在既有道路認定為既成道路。
3.並再次陳情將東角段722地號廢除計畫道路。
根據相關法規之規定,建請把此段計畫道路變更為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經臺南市麻豆區公所111年1月25日麻所農建字第1110065006號函表示,部分東角段770、771及772地號上巷道非公眾通行之必要路,不符合「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2.陳情地號所座落之計畫道路寬度為6M,其東側已通行之既有道路現況寬度約4-6M,若以現況通行道路酌予調整計畫道路位置將涉及部分建築物(包含陳情人所有之建物)拆除,且既有道路往南延伸之地籍權屬與陳情廢除道路權屬非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影響兩側地主指定建築線權益。
照市府研析意見。
李○火東角段722、769地號1.此地號之土地於民國56年1月24日(府建工字第4514號文號)麻豆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計畫道路,至今111年6月已超過50年尚未開闢,且於此計畫道路西側早已存在現有道路做為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用。
2.原規劃計畫道路為6米,與現在既成道路寬度差異不大,如欲徵收722、769地號,所耗成本大且無明顯效益。
3.此地於民國78年5月5日已有地籍圖重測,重測後住戶也已築牆劃界。
在不影響道路使用前提下,申請廢除計畫道路722、769路段,改道現有既成道路。
附件一、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27之修正變更內容項目面積(公頃)比例(%)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附)2.1965.77公設用地公園兼滯洪池用地(附)0.3911.71道路用地(附)0.7522.52小計1.1434.23合計3.33100.00附件二、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30之修正變更內容項目面積(公頃)比例(%)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附)0.9164.54公設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3121.98道路用地(附)0.1913.48小計0.5035.46合計1.41100.00【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1年11月8日第5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審議。","一、本特定區隸屬曾文發展區,佔大臺南溪北中心位置,考量未來定位為區域合作之溪北發展核心以及在地產業發展之優勢區位,請詳予補充國土計畫與區域發展計畫之角色與定位,又當地農產品文旦名聞全省,一級產業所占比例高且具發展潛力,故請補充農產業用地現況盤點、農業資源評估及農業推動政策與相關發展計畫,以落實具產業新亮點之發展定位。","二、計畫人口:本區計畫人口為44,000人,現況人口約32,000人,且近年人口呈現負成長趨勢,此次通盤檢討仍維持原計畫人口,請市政府從臺南市整體人口總量、人口分派等資料,詳予補充維持計畫人口之合理性及相關具體人口引進之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三、本次檢討計畫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顯示,總面積增加33.04公頃,其中農業區增加35.44公頃、文高用地增加1.24公頃及道路用地減少2.83公頃,請補充重製前後各分區土地使用面積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後續處理原則,如超出上開處理原則規定之容許誤差標準範圍者,分別歸類增列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並依99年12月23日訂定之「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之規定將相關因應處理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四、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核算,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19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1.06%,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請市政府補充相關調整方案或因應策略,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五、考量市政府刻正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請市政府補充敘明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未納入公設專通辦理之緣由與急迫性,及兩者處理共通性與差異性,以確保公設保留地之一致與公平處理方式,並納入計畫書載明。","六、都市防災計畫:本計畫區位於將軍溪流域之災害潛勢地區,為確保都市防災功能健全,請詳予補充相關河川流域、農田排水及集水區之基礎分析資料與治理計畫,並套疊分析本計畫區之災害圖說資料(大比例尺)、歷年災害潛勢分析及相關防洪、防災策略或計畫。","七、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妥為補充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及檢討計畫道路存廢之原則與評估分析資料。","八、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九、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本次通盤檢討擬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故請市政府詳予評估主細分離之可行性、原則、主要公共設施內容、道路用地之劃設、主要、細部計畫示意圖說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十、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十一、涉及回饋部分:
(一)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市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二)有關市政府訂定之附帶條件以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算部分,建議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仍以市價換算為原則,例外改以公告現值,並請市府針對特殊之適用條件與計算方式訂定通案性處理原則,以茲妥適。
(三)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若涉及回饋代金之執行,考量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無需納入主要計畫之規定,請市政府配合修正,以利因地制宜並兼顧可行。
十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三、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四、變更內容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一、二。
附表、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變更機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因應縣市合併升格,爰配合調整機關名稱。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25年配合「臺南市國土計畫」及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25年。
除變更理由刪除「公共設施通盤檢討」,以國土計畫修正計畫年期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計畫面積1,748.37公頃1,781.41公頃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新量測計畫面積。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曾文農工南側「零工10」零星工業區零星工業區「零工10」(0.01公頃)農業區(0.01公頃)配合計畫圖重製疑義第F3-1案,將非屬工廠登記範圍及非屬廠地同一權屬者土地範圍剔除於零星工業區,併同毗鄰分區調整為農業區。
除變更理由敘明變更土地之地號,並於備註欄註明本案係依重製疑義之類型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南59線東側「零工14」零星工業區零星工業區「零工14」(0.09公頃)農業區(0.09公頃)配合計畫圖重製疑義第E1-10案,將非屬工廠登記範圍土地剔除於零星工業區,併同毗鄰分區調整為農業區。
除變更理由敘明變更土地之地號,並於備註欄註明本案係依重製疑義之類型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6麻豆交流道西側「機7」埤頭派出所第(三)種住宅區(0.02公頃)機關用地「機7」(0.02公頃)1.配合計畫圖重製疑義第F1-6案,案地周邊包含大埤段1066、1069及1074地號市有土地,參酌現況係作為開放空間使用,考量範圍整體性,將案地納入「機7」機關用地範圍內,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2.另案地範圍內包含大埤段1083-5(部分)及1083-6(部分)地號2筆私有地,經查機關現況使用範圍未涉及上述2筆土地且無使用需求,故予以調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
3.本案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第(三)款規定,得免予回饋。
考量機關用地範圍完整性及現況之使用,除大埤段1069及1074地號土地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7」(0.01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01公頃)7「文小6」文正國小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07公頃)文小用地「文小6」(0.07公頃)配合計畫圖重製疑義第E1-11案,經查文小6東側文正段174地號為文正國小管有土地,參酌案地現況係作為開放空間使用,考量範圍整體性,將案地納入「文小6」文小用地範圍內,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除北側國有地現況占用情形,請校方後續積極妥處,以利校園之完整性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8曾文農工東側「機十」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十」(0.18公頃)農業區(0.18公頃)配合計畫圖重製疑義第G1-2案,經查機十係於71年配合麻豆電台所需,將麻豆段135、139地號等2筆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惟前開地號土地與都市計畫圖範圍不一致,應為誤繕,而為使管用合一,將警察廣播電臺管有土地(文正段50、51、54、57、59地號等5筆土地)調整為機關用地,其餘則恢復為農業區。
考量變更後機關用地未臨接計畫道路,故請市政府補充後續建築線指定與進出動線之處理措施及相關單位書面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
農業區(0.08公頃)機關用地「機十」(0.08公頃)9「機五」自來水公司北側綠地、溝渠用地溝渠用地(0.13公頃)綠地(0.01公頃)1.配合計畫圖重製疑義第F1-11案,參考規劃原意係依既有排水劃設,考量地籍業依樁位辦理逕為分割,且現況溝渠寬度略小於樁位展繪範圍,故配合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案。
2.本案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第(三)款規定,得免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12公頃)綠地(0.06公頃)溝渠用地(0.06公頃)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010-11M道路南側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15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1)(0.15公頃)1.配合計畫圖重製疑義第G1-11案,經查案地民國83年及91年指定建築線皆將鐵路用地認定為住宅區並核發建照且該台糖鐵路用地業無使用需求,為維護民眾權益,將鐵路用地調整為住宅區。
2.本案為狹長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考量變更範圍狹小,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第(四)款規定,得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
本案非屬重製變更之範疇,除納入一般性通盤檢討變更,並敘明歷次都市計畫圖變更情形及調整之合理性與公平性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條件】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比例為30%,容積率由180%調降為126%。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使用原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以恢復原容積率;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11興國路與信義路路口「機三」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三」(0.02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02公頃)1.配合計畫圖重製疑義第G1-7案,配合78年地籍逕為分割線及96年1月22日麻建指字37號建築線指示圖所載區界線,將非屬機關使用部分土地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
2.本案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第(三)款規定,得免予回饋。
12新生北路北側「機十一」機關用地與「公一」公園用地交界處之農業區農業區(0.00公頃)(37㎡)公園用地「公一」(0.00公頃)(37㎡)1.配合計畫圖重製疑義第G1-1、D2-1案,經查麻豆段612-1地號位於「機十一」機關用地外,且該主管機關業無使用需求。
2.參酌案地現況係作為開放空間使用,考量範圍整體性,將案地納入「公一」公園用地範圍內,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3麻豆國中東南側「兒10」兒童遊樂場用地第(三)種住宅區(0.00公頃)(35㎡)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0」(0.00公頃)(35㎡)配合計畫圖重製疑義第G1-13案,考量溝子墘段171-38地號土地夾雜於溝渠用地與兒十用地間,土地面積狹小且未臨接建築線,難以建築開發利用,故併同毗鄰分區調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納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部人17。
14麻豆區公所東側「零工11」零星工業區零星工業區「零工11」(0.03公頃)農業區(0.03頃)1.經查案地無工廠及商業設立登記,且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業無使用需求;考量案地屬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建」地目,故予以恢復原分區。
2.本案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四)免予回饋。
除敘明本變更案提列之緣由,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工廠登記情形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5-1麻豆國小北側第(一)種住宅區、4M人行步道及「兒九」兒童遊樂場用地第(一)種住宅區(細)(0.19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11公頃)1.案地係於民國88年「擬定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原「文(小)四」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惟涉及地上物使用情形及公共設施用地共同負擔無法執行等情事,至今尚未進行開發。
2.該細部計畫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46.22%高於原計畫附帶條件,為促進開發期程及土地有效利用,故予以恢復原計畫之回饋比例40%;另配合案地周邊開放空間系統之串連,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為綠地。
3.公有土地除考量現況使用及街廓完整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外,其餘皆劃設為綠地,其公設比大於原計畫劃設比例。
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本案公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回饋之一致性及後續開發所需必要公共設施劃設之合理性,本案附帶條件改以自願捐贈至少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故修正變更內容如圖1,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綠地(附)(0.08公頃)【附帶條件】應自願捐贈至少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綠地)。
15-2第(一)種住宅區(細)(0.01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00公頃)(43㎡)綠地(附)(0.00公頃)(46㎡)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細)(0.01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01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九」(細)(0.10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10公頃)【附帶條件】1.應自願捐贈至少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綠地)。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除以變更後綠地捐贈外,剩餘不足部分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算為代金抵繳之。
15-3第(一)種住宅區(細)(0.11公頃)綠地(0.10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細)(0.02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01公頃)綠地(0.01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九」(細)(0.13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04公頃)綠地(0.09公頃)16麻豆交流道西側麻佳路北側工商綜合區及生態綠地工商綜合區(1.26公頃)甲種工業區「工(甲)」(0.87公頃)1.案地係於民國93年擬定細部計畫,因受整體經濟景氣因素不佳及鄰近重大建設計畫開發延遲誘因不足之影響,致未能於原核定之開發期限內順利招商。
2.爰於民國99年,申請展延本計畫開發預定完成期限至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完成相關回饋及公共設施用地興闢。惟已逾開發年限。
3.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6條規定計畫開發人如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者,本計畫主管機關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其土地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39公頃)生態綠地(0.34公頃)甲種工業區「工(甲)」(0.07公頃)農業區(0.27公頃)【附帶條件】1.捐地:計畫區內之綠地","一、綠地","二、綠地三共計0.3386公頃,開發完成後將捐獻國有。
2.捐獻金:依「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第14(刪除)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條及「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5條規定辦理。其中由原計畫工業區變更部分,應提供不低於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乘積之百分之四;由原計畫農業區變更部分,應提供不低於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乘積之百分之五。
【附帶條件年限】100年11月10日完成土地變更回饋金之繳納;101年11月10日完成公共設施用地興闢與捐贈事宜。
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7中華電信埤頭機房第(三)種住宅區(0.01公頃)電信專用區「電」(0.01公頃)1.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5日信管產字第1070000077號函考量該公司埤頭機房(同段675、676地號,電信專用區)前方尚有夾雜國有地(大埤段677地號),為後續機房如需申辦增、修、改建作業涉及指定建築線之需求,故予以調整第(三)種住宅區為電信專用區。
2.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五條第三項:「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變更為專供該國營事業使用之專用區,且未容許得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者,免提供相關捐贈事項」。
除檢附國有財產署之同意文件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8麻豆區安業段26-2地號、謝厝寮段154-1地號及麻口段1267地號等3筆土地農業區(0.03公頃)電路鐵塔用地(0.03公頃)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108年9月24日南供字第1088100637號函說明屬使用中之輸電設施,且為已取得之土地,為管用相符予以調整為電路鐵塔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9麻豆交流道西側埤頭排水周邊地區第(三)種住宅區(0.00公頃)(34㎡)溝渠用地(0.02公頃)本案係配合本市水利局「埤頭排水治理工程」完工工程與原溝渠用地範圍差異,故予以調整部分住宅區、農業區及工業區為溝渠用地、道路用地為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符現況。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2公頃)甲種工業區(附)(0.00公頃)(31㎡)【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規劃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開發。
道路用地(0.00公頃)(58㎡)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公頃)(58㎡)20忠孝路與興中路路口「機五」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五」(0.37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0.37公頃)案地部分現況係屬自來水公司使用,且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108年8月23日台水六總字第1080011839號函,該處麻豆服務所辦公廳舍老舊,目前刻正籌畫整建計畫及經費來源,有保留用地需要,故按通案性處理原則配合調整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使用需求及道路交通安全,故配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部人6及12,調整變更內容如圖2,並請修正變更理由及檢附相關及相關單位書面文件,納入計畫書。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1興國路與信義路路口「機三」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三」(0.13公頃)電信專用區「電」(0.06公頃)1.考量電信業已開放民營,且中華電信公司亦屬公司化組織,非為公共設施用地性質,故依通案性處理原則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另本案係配合現況調整使用分區,本變更屬配合現況修改計畫名稱,使用強度並未增加,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五條第三項:「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變更為專供該國營事業使用之專用區,且未容許得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者,免提供相關捐贈事項」。
2.經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因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及麻豆區衛生所為服務洽公民眾停車需求,爰將保安段992、994及995地號公有土地維持機關用地;然考量範圍完整性,併同周邊保安段993(部分)納入基地範圍。
3.其餘保安段993(部分)、996、997、997-1及997-2地號現況為住宅使用且業無機關用地需求,經查屬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建」地目,為保障其既有合法權利,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三)種住宅區(0.07公頃)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四)免予回饋,予以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
22南49與特定區西界之4M人行步道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2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六」(0.02公頃)該人行步道尚未開闢且已無出入通行需要,廢除後不影響道路系統及二側指定建築線權益,故配合毗鄰公共設施用地予以調整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提高其服務水準。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3176縣道與特定區西界之4M人行步道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2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八」(0.02公頃)該人行步道尚未開闢且已無出入通行需要,廢除後不影響道路系統及二側指定建築線權益,故配合毗鄰公共設施用地予以調整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提高其服務水準。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4光復路及中華街路口道路用地(0.01公頃)商業區(0.01公頃)1.依工務局108年6月24日研商會議,為避免拆除原有合法建築物,建議予以縮減計畫道路截角。
2.穀興段418、419、420及442地號土地之建築物屬都市計畫發布前合法建物,且變更範圍面積畸零狹小,依「台南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規定,免予回饋。
除變更理由敘明本案之變更歷程及緣由、撤銷徵收之處理情形、道路主管機關之交通評估書面意見及免予回饋之具體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5「機五」自來水公司東側廣場、綠地與溝渠用地廣場用地(0.01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1)(0.18公頃)1.綠地係於民國56年「擬定麻豆都市計畫」時劃設,致使案地內部份土地無法開發利用。考量周邊並無系統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尚無變更或留設公共設施用地連結之需求,併同西側廣場用地辦理檢討解編。
2.另參酌該用地狹長且寬度不一,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採調降容積方式辦理解編為住宅區。
3.為利臨接基地指定建築線需求,溝渠用地併同調整為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地(0.17公頃)【附帶條件】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比例為30%,容積率由180%調降為126%。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使用原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以恢復原容積率;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溝渠用地(0.17公頃)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7公頃)26麻豆體育場南側「公11」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公11」(0.92公頃)公園用地「公12」(0.92公頃)案地係於「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劃設,考量編號與107年1月1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近特定區計畫(配合麻豆工業區整體開發)主要計畫案」內公11重複,考量該案刻正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故配合將本公園編號順接調整。
27麻豆交流道西側文中八農業區及道路用地文中用地「文中八」(3.10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2.31公頃)1.「文中八」文中用地由需地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故參酌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將學校用地調整為可建築用地。
2.因應變更面積已超過2公頃,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設置公園兼滯洪池以符合未來出流管制規定。
3.考量地區道路系統層級及連結,區內道路縮減為8M,並將南側與東側12M計畫道路全寬併同納入整體開發。
4.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本案應劃設比例不得低於30%之公共設施用地。
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公共設施、滯洪空間之劃設合理性及整體開發負擔計畫道路之公平性,故修正變更內容如圖3。
道路用地(附)(0.60公頃)公園兼滯洪池用地(附)(0.19公頃)農業區(0.05公頃)道路用地(附)(0.05公頃)道路用地)「53-12M」(0.19公頃)道路用地(附)「53-12M」(0.19公頃)道路用地)「52-12M」(0.15公頃)道路用地(附)「52-12M」(0.15公頃)【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8麻豆交流道西側公(兒)","四、機關","八、廣停","一、市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四」(0.22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公(兒)四」(0.20公頃)1.「市七」市場用地及「機八」機關用地分別由需地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故參酌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維持原有公(兒)四面積及整體開發負擔計畫道路公第(三)種住宅區(附)(0.02公頃)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七、4米人行步道及道路用地機關用地「機八」(0.14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0.14公頃)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將市場用地及機關用地調整為可建築用地。
2.為解決本特定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且考量公園綠地仍有不足,故予以保留兒童遊樂場用地酌予調整其區位,併同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增訂附帶條件內容,以加速開發。
3.基地周邊人行步道取消後並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及指定建築線者,配合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人行步道曾指定建築線者,考量臨接基地指定建築線與出入通行需求,調整為廣場兼道路用地。
4.考量地區道路系統連結,將南側6M計畫道路全寬併同納入整體開發。
5.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本案應劃設比例不得低於30%之公共設施用地。
平性,故修正變更內容如圖4。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一」(0.11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0.11公頃)市場用地「市七」(0.30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0.30公頃)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11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0.03公頃)廣場兼道路用地(附)(0.08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道路用地(附)(0.02公頃)【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9麻豆交流道西側公(兒)","七、機關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七」(0.19公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公(兒)七」(0.15公頃)1.「市八」市場用地及「機九」機關用地分別由需地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故參酌內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維持原有公(兒)七面積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九、廣停","二、市場","八、4米人行步道及道路用地頃)第(三)種住宅區(附)(0.04公頃)政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將市場用地、及機關用地調整為可建築用地。
2.為解決本特定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且考量公園綠地仍有不足,故予以保留兒童遊樂場用地酌予調整其區位,併同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增訂附帶條件內容,以加速開發。
3.基地周邊人行步道取消後並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及指定建築線者,配合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
4.為利整體開發後土地使用及道路系統完整性,周邊相鄰未開闢道路用地併同納入整體開發。
5.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本案應劃設比例不得低於30%之公共設施用地。
以維護都市環境品質,故修正變更內容如圖5。機關用地「機九」(0.14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0.14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二」(0.12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0.12公頃)市場用地「市八」(0.23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0.23公頃)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9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公(兒)七」(0.02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0.07公頃)道路用地(0.08公頃)道路用地(附)(0.08公頃)【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0農會專用區東北側第(三)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1.40公頃)【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係部計畫(含配置適第(三)種住宅區(附)(0.98公頃)1.案地前於56年擬定都市計畫時劃為公園用地(公四),79年辦理第一次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變更為住宅區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提昇開放性公共設施比例,以增進都市環境品質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公(兒)九」(0.17公頃)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係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道路用地(附)(0.25公頃)(附),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因未依附帶條件辦理開發,係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擬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附)、道路用地(附)及公(兒)用地(附),附帶條件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然本案列為暫予保留案件,且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55次會議決議:「為避免該地區土地閒置,如於第四次通盤檢討前未完成,則變更恢復為公園用地。」,惟未完成變更開發。
2.考量地主開發意願及加速該地區開發,修正原配置及附帶條件規定,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3.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本案應劃設比例不得低於30%之公共設施用地。
整體開發負擔計畫道路公平性與可行性,故修正變更內容如圖6。
【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1麻豆國中東側「文中三」文中用地文中用地「文中三」(0.56公頃)【附帶條件】土地所有權人如能提出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得另案依都第(三)種住宅區(附)(0.38公頃)1.案地係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學校用地,依本市教育局107年5月2日南市教永字第1070496268號函敘明案地業無使用需求,爰辦理檢討變更作1.考量本案緊鄰文中三用地且形狀狹長,難以劃設進出道路系統,不利大規模住宅開發使用,廣場兼道路用地(附)(0.18公頃)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市計畫法定程序專案變更。
業。
2.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本案應劃設比例不得低於30%之公共設施用地。
3.為加速該地區開發,規定附帶條件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促進土地有效利用4.考量案地形狀狹長,為利臨接基地指定建築線與出入通行需求,於基地東側劃設4M廣場兼道路用地,配合東側住宅區內8m既成道路,實際通行寬度可達12m;另北側寬度較窄部份,則併同調整為廣場兼道路用地。
5.為維持廣道用地南端之現況通行及保障迴轉空間,於文中三之公有地上劃設迴車空間,併同變更為廣道用地。
建議維持文中用地並調整附帶條件: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5條辦理,相關回饋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如涉及主要計畫公共設施時並得配合辦理變更主要計畫。
2.另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文中三北側公四現況為麻豆國中使用之開放空間(停車場、球場等)與活動中心,故配合實際使用情形調整為文中用地及機關用地(如圖7)。
文中用地「文中三」(0.01公頃)廣場兼道路用地(附)(0.01公頃)【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刪除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屬細部計畫之本案因「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主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範疇,為落實計畫分層管理,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事項及檢討變更納入細部計畫管制。
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自109年3月31日起發布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業已納入細部計畫,爰本變更案予以撤案。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33事業及財務計畫原事業及財務計畫修訂實施進度及經費1.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修訂名稱為「實施進度及經費」。
2.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配合計畫年期延長,計畫內容之調整變更及實際發展需要,修訂內容,以供開發建設之參考。
除請市府配合審議結果核實修正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圖1、報部編號15修正變更後示意圖圖2、報部編號20修正變更後示意圖圖3、報部編號27修正變更後示意圖圖4、報部編號28修正變更後示意圖圖5、報部編號29修正變更後示意圖圖6、報部編號30修正變更後示意圖圖7、報部編號31新增變更內容之示意圖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1陳○宏埤頭段550、551地號本部落村莊原本就是住宅區,工業區設立是民國60年之後。
希望有關單位能開放苓子林部落住宅區能開放禁建,以改善苓子林淹水問題。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埤頭段550、551地號位屬第一種甲種工業區。
2.依107年1月17日發布實施「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麻豆工業區整體開發)主要計畫案」,為避免造成既有聚落拆遷,民國66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土地上屬建地目或既有住宅建築聚落(如:苓子林聚落、東和紡織西側聚落等),予以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並維持工業區。
3.陳情土地非屬市地重劃或公告禁建範圍,得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8條開發建築使用。
4.另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陳情土地仍得為原來之使用或進行修繕。
照市府研析意見。
部人2吳○隆埤頭段22-1-140旁邊細廣2用地原為15米道路,細廣2原為15米無尾巷,可否打通往交流道(王子汽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埤頭段621-4地號位參採區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考量該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21-4地號其中有規劃7.5樹及7.5米道路,改為15米柏油路?車通道)紅綠燈處。
屬「擬定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麻豆工業區-麻佳路以北部分)細部計畫案」之廣場用地。
2.該細部計畫廣場用地之劃設緣由,係考量麻豆工業區市地重劃配地需求,將原劃定之綠地調整為廣場用地,非屬道路系統聯繫地區交通之功能。
3.如將該廣場用地延伸至市道176,除將涉及私有地徵收,另其新增路口與交流道匝道口過近,恐造成交通瓶頸及安全,尚無新增劃設道路之必要性。
地位處高速公路南下入口閘道附近,車流量大交通繁忙,不宜新增路口,故照市府研析意見。
部人3湯○傑東角段642-1、643地號1.本陳情標的係為陳情人所有,且屬變更案編號第15-1號案,原案號變更內容新計畫規定應以附帶條件捐贈部份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綠地)。
2.爰為利於陳情位置整體開發考量,懇請准予以回饋代金抵繳,替代前開變更新計為利於陳情位置整體開發考量,建請以回饋代金方式替代依一定比例捐地方式行之。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涉及變更案第15-1案。
2.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5條第3點規定,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供變更範圍內土地並闢建完成為原則,但變更面積小於1,000平方公尺或難以提供土地,非以繳納代金無法執行者,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後,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
3.陳情土地現況尚無地上物,回饋土地之區除回饋代金照市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外,其餘併報部編號15-1。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捐地之規定,毋任感荷。
位及面積可與周邊綠地整合規劃,考量開放空間系統串聯,仍應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回饋。
4.為利後續建築利用與進出使用,陳情位置南側調整為廣場用地。
部人4王○中興國段443地號1.56年都計6米道路68年開闢30米道路形成45度角三路交叉。
2.臺南縣政府94年10月麻豆交流道特定區計畫,第三次檢討考量開道路與整體道路系統開闢後人車通行安全擬變更為住宅區。
1.由麻豆區興國段地號351、350、441、443設立9米迴車道。
2.興國段443號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比照地號349,96.8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興國段443地號位屬道路用地。
2.陳情土地前於「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草案第15案擬將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惟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9次會決議,因未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爰維持原計畫。
3.依本市通案性道路用地檢討原則,如經檢討後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且已取得道路用地及其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予以檢討解編。
4.本案經辦理兩側土地所有權人解編意願調查結果,未取得兩側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爰維持原計畫。
照市府研析意見。
部人5李○桂等10人1.台電麻豆事務所及變電所一帶之乙除保留台電所屬土地為工業用地之外,該菸斗形工業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興國段824、825、照市府研析意見,變更內容詳圖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興國段824、825、908、924、925、925-1、925-2、926、926-1、926-2、952、952-1、952-2、948、948-1地號種工業用地,自民國80年麻豆交流道至麻善大橋往善化之30米外環道路(新生南路)開闢從該工業用地中間切過之後,新生南路北邊剩餘之工業用地呈現菸斗形之不規則畸形區塊(請參見附圖一、該區土地使用分區圖)2.台電土地已用排水溝及圍牆與周遭私人土地區隔(請參見附圖二、台電邊界之圍牆與排水溝照片),目前仍劃為工業用地之948、948-1兩地號為台電圍牆與排水溝外之縱深最深不及9米且無道路之銳三角形畸零地。另台電圍牆與排水溝外以東面臨30米道路用地之其他私人所有工業用地(興國段824、825、908、924、925、925-1、925-2、926、926-1、926-2、952、952-1、952-2、948、948-1)全部變更為住宅區用地(請參見附圖三、該區地籍圖紅筆所標示區塊)。此乃該些地號所有權人共同一致之主張與多年來之深切期盼。
908、924、925、925-1、925-2、926、926-1、926-2、952、952-1、952-2、948、948-1地號由乙種工業區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附帶條件規定「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7%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計算代金抵繳之」(詳圖8)。
理由:
1.該乙種工業區係56年「擬定麻豆都市計畫」時劃設,又於71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因增設特三-30M計畫道路致陳情土地切割為畸零狹長型,難以開發利用。
2.考量陳情土地之基地條件已不適宜作為工業使用,併鄰近分區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變更為住宅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不得低於37%,考量陳情土地與北側相鄰住宅區地主組成大致相符,如採市地重劃開發,配地後恐造成前後地主不一致,又因土地深度過淺,難以整合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故8。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細長條型工業土地,縱深只有15至27米,分屬10人所有,如做工業建築使用,尚須依建管規定退縮建築線,所餘土地實不適合工業使用(該區塊現有三間住家民宅,請見附圖四、該區新生南路路邊民宅照片),且破壞後面大片住宅區土地之開發運用,並影響該區環境生活品質。
以抵繳代金辦理回饋。
部人6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1.本處108年8月23日台水六總字第1080011839號函,敬請貴府惠予保留該地之自來水事業用地編定,並獲貴府108年8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81001043A號函復,將提交本市都市計畫委員臺南市麻豆區南勢段400及401地號等2筆土地是否保留仍作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乙案,經本處綜整考量擬撤回申請保留原編定案。
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南勢段400地號由自來水事業用地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及道路用地,附帶條件規定「應自願捐贈變更後道路用地」。
理由:
1.涉及變更案第20案。
2.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表示,南勢段400地號私有地已無使用需求,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將照市府研析意見,併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20。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會審議,合先敘明。
2.嗣後經本處109年第1次土地評估小組會議綜整考量後,決議撤回申請保留原編定(自來水事業用地)案,爰請貴府惠予同意,實感公便。
該筆土地予以解編,另該筆地號面臨之道路截角為銳角,考量交通安全,部份調整為道路用地並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回饋。
部人7施○清廟後段863、864-1、838地號1.麻豆區埤頭里北玄宮為麻豆區埤頭里廟後社區公園,民國90年原本要申請登記合法,惟當時主事人員對法令不了解,因而沒有即時完成寺廟登記手續,事後雖多次函文申請補辦登記,但法源時效已過,因而無法登記合法。
2.經麻豆區公所建議於104年2月提報為未登記寺廟列管在案。
懇請鈞府同意將本宮現址土地麻豆區廟後段863(2,114.07平方公尺)、864-1(500平方公尺)、838(380.9175平方公尺)地號共計面積2,994.9875平方公尺變更為宗教用地,以利完成寺廟補辦登記程序,造福社稷。
建議提請討論。
理由:1.廟後段863、864-1、838地號位屬農業區。
2.本案前已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陳情,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5次決議(略以):
「1.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六點第4項規定,申請基地應面臨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或自行留設寬度不小於6公尺之已開闢道路。
2.陳情基地現況係以南側約4M現有路進出,經查非屬認定在案之現有巷道,且通行寬度亦未符合審議原則,如申請人已取得周邊土地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自行留設開闢達6M以上道請市府補充有無符合變更之要件及具體變更內容後,提請大會審議。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經本市民政局鈞長建議提報本次通盤檢討,懇請鈞府同意將本宮現址土地麻豆區廟後段863、864-1、838地號變更為宗教用地,以利完成寺廟補辦登記程序,造福社稷。
路,再提大會討論。」。
3.經麻豆區公所表示陳情基地鄰接之既有道路現況寬度約4M~5M,有關陳情土地是否已取得周邊土地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自行留設開闢達6M以上道路,仍請陳情人補充相關文件。
部人8羅○龍培文國小北側道路用地1.麻豆區成功街為興農里內通行數十年之道路,但部分計畫道路路段(興農段625、390、389、318等)規劃時並非實際通行之道路(部分興農段625及興農段395、387、393、319),也並無用地取得開闢計畫,反容易造成地主因擾,雖然現況可以現況道路認定之,但未來周圍地主興建房屋仍難確保不會遭建請將麻豆區成功街部分計畫道路調整位置,以與現況通行道路相符,避免造成建築指界與未來通行與興建時困擾,請查明納入公設專通,甚感德便!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部分土地由道路用地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附,部分土地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附帶條件規定「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計算代金抵繳之」(詳圖9)。
理由:
1.興農段389、390、395、625、626、627、628地號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配合現況已通行之既有道路酌予調整計畫道路位置,尚不影響既有道路通行及二側土地指定建築線權益,且有利於上開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之完整利用。
照市府研析意見,變更內容詳圖9。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受道路地主或其後代為難或要求買下現有道路,徒增紛擾。
2.建議將計畫道路調整至與現況通行道路一致,對於周圍居民建築或通行需求較不致造成困擾,對於計畫道路地主也可避免土地分割細碎,利用不易之因擾,敬請協助納入公共設施之專案檢討加速處理,別讓問題遺留至下一代。
2.路型調整後之變更方案將增加住宅區面積,涉及低使用價值土地變更為高使用價值之土地,新增之住宅區部分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計算代金抵繳之。
部人9李○火東角段722地號1.此地號之土地於民國56年1月24日(府建工字第4514號文號)麻豆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計畫道路,至今109年12月已超過50年尚未開闢,且於根據相關法規之規定,建請把此段計畫道路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臺南市麻豆區公所111年1月25日麻所農建字第1110065006號函表示,部分東角段770、771及772地號上巷道非公眾通行之必要路,不符合「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此計畫道路西側早已存在現有道路做為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用。
2.依司法院850412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申請將計畫道路西側現在既有道路認定為既成道路。
3.再次陳情將東角段722地號廢除計畫道路。
2.陳情地號所座落之計畫道路寬度為6M,其東側已通行之既有道路現況寬度約4-6M,若以現況通行道路酌予調整計畫道路位置將涉及部分建築物(包含陳情人所有之建物)拆除,且既有道路往南延伸之地籍權屬與陳情廢除道路權屬非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影響兩側地主指定建築線權益。
部人10林○雲太子宅段1007、1019、1044地號1.近年來由於下營區南外環道路闢建完成,南59號市道逐漸成為該區聯絡國道一號及84號快速道路之主要幹道之一,爰中央與地方陸續拓寬南59號市道相關橋梁(水利署編列新台幣一億多萬元拓寬黑橋橋面)及路面,並將南59號市道列入此次「高速公路麻豆基於區域發展、交通便捷及農作物搬運之需要,陳請將麻豆區太子宅段1007、1019、1044號等土地(如圖;所有權人為國有財產署)併入「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109年通盤檢討」,並規劃為「計畫道路」。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鄰近已有南59市道,並於107年1月19日發布實施「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溝渠用地為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南59線道路拓寬工程)」予以變更為計畫道路。
2.陳情土地位屬計畫範圍北側邊緣之農業區,依該地區發展情形,尚無增設計畫道路之必要性,另現有路上之公有地寬度不一致(約2~5M),尚涉及徵收部分私人土地,目前道路主管機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拓增為十米計畫道路,主要目的在於紓解南59號市道日益增加之交通流量,提升地方在行方面之品質;惟據實際觀察前揭交通流量之暴增速度,在不久之未來,已非僅僅將南59號市道加寬為十米道路所能紓解,如能將旨揭土地規劃為「計畫道路」,即可分攤南59號市道之交通負擔,藉由旨揭土地直接紓解至麻豆區新生北路卅米大道,有利區域發展及地方建設。
2.2.旨揭土地係南59號市道未開闢前之「古道」,渠為當時部落對外主要關亦無相關徵收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交通要道,亦為農民農忙、收成作物之主要通行道路,嗣因區域發展需要,闢建了南59號道路作為原麻豆鎮與下營鄉之聯絡幹道,原古道則作為農民農忙收成作物及寺廟慶典神明出巡之香道使用;久之,逐漸被農民就地占用,原瀕臨古道之農地均成為「袋地」。
3.前項古道緊鄰南59號市道及麻豆區新生北路卅米大道,目前已有鈞府水利局施設之排水設施,惟因旨揭土地以為私人占用,如今已無法通行,雖係登記為「國有財產署」所有,實際均為比鄰地主占用,原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屬國家所有權應由全民共享之利益,竟為私人因素,造成民眾通行不便、袋地通行糾紛層出不窮、製造訟源,此非國家與全民之福;如能藉由此次「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之機會,將旨揭土地編列為「計畫道路」,其實益肯定大於國土放任私用而阻礙通行來得大。
4.以「國有財產署」之土地,規劃為南59號市道輔助道路,紓解下營區南外環道聯絡國道一號及84號快速道路之交通流量,提升區域通行之便捷,造福全民,為民之所欲,區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域發展所必要之行政措施;在解決交通之餘並可同時解決毗鄰土地袋地通行之困境、減少訟源;另可增進文旦等農作物搬運之便利性,降低農作成本,嘉惠農民;一舉而盡全功,實為全民之福,敬請鈞府賜允併入本次「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規劃。
部人11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麻豆交流道兩側高速公路局前於109年3月20日以路字第1090006036號函暨同月16日以路字第1090005498號函(諒達)向貴府都市發展局表示,經初步檢視該局管有土地使用現況均已取得並開闢供高速公路使用,現階段及未來尚無查高速公路用地範圍部分現況並無高速高路局管有土地或高速公路相關設施,建請貴府重新檢討改劃為其他適當使用區為宜。
建議部分採納。
修正內容:
部分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農業區。
理由:
1.依本案重製後圖資,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均為公有地(國有及市有)。
2.配合現況實際作為道路使用範圍及後續土地管理單位,依道路主管機關協調結果,將部分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除現況未做道路使用且涉及佔用部分仍維持高速公路用地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部分酌予採納(詳圖10)。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開發之需求;至於高速公路用地範圍,為符現況,建議原則以該局管有土地範圍為準。。
分非道路使用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高速公路局前於111年11月4日以南工字第1112262259號函向貴府都市發展局表示,配合「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檢送本分局申請變更使用分區之土地清冊1份,請查照。
1.本分局前於111年10月14日邀請貴府工務局等單位,研商國道1號麻豆交流道及麻學路一段跨越高速公路橋路段,屬高速公路用地範圍惟其現況供作地方道路使用部分土地分割事宜,現依協商結果檢送土地清冊等資料,請貴局協助辦理後續使用分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