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61-審議事項-第7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6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451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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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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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0月4日第188次會議、108年11月20日第189次會議、109年4月22日第190次會議、109年6月10日第192次會議、109年8月7日第194次會議及109年8月26日第19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110年4月28日府建都字第110008665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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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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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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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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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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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蘇前委員瑛敏、張前委員桂鳳、張前委員梅英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惟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另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玉雯(召集人)、劉委員曜華、王委員翠霙、洪委員啟東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110年9月9日、110年12月16日、112年8月22日、112年9月14日及112年11月23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東縣政府113年4月3日府建都字第1130072953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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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
變更內容詳表3(編號逕10案)、附圖2。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立於民國(下同)62年10月5日,於設立前,即民國61年間台東縣議會提案籌建縣立殯儀館,然因時任縣長黃鏡峰、議長蔣聖愛等人所籌組之籌建委員會,考量當時地方政府財政困難,遂與前董事長施來成先生商議籌建私立殯儀館,以服務台東當地居民之殯儀需求,系爭土地原即為住宅區,本於配合地方政府政策需要及服務鄉里之初衷,乃同意將住宅區變更為殯儀館用地,土地價格隨之減損。此政策目的需求及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之情形,亦可由本私立殯儀館為全國唯一合法設立,其餘均為公立之情狀佐證之。隨著,台灣經濟逐漸起飛,土地價格日漸上揚,土地所有人仍秉持初心,苦心經營,不計得失捐棺濟貧,多年來始終如一,未曾主張所犠牲之權益。
承前,系争土地實非「變更」而係「回復」為住宅區用地,事實上係將原本配合政策所需而變更之住宅區,因政策及目前規劃所需,回復為數十年前原本之狀態,土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所有人並非因而獲有利益,而係將數十年來土地使用限制及價值之犧牲恢復至原有之狀態,貴府就系爭土地目前之暫定計畫,或未考量此節,誤認土地所有人因此獲得一定之利益,而有首揭之規劃,實有誤會,懇請再為深思辦理。否則,土地所有人為配合政策需求,已先將住宅區變更為殯儀館用地受有限制及犧牲,現因政策需求不在並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欲將系爭土地回復為住宅區時,卻要求土地所有人需再次犠牲大部分之土地所有及使用權,無異於再次要求土地所有人犧牲我國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不僅事理難平,亦不符合比例原則,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權益至鉅。土地所有人僅為一介平民,難與貴府相争,惟仍深信公義、公平猶存,貴府定當能體察上情,再為妥處。
近年來台東縣政府大力發展觀光業,四維路規畫為綠色廊道,連接海濱公園國際地標,旅遊服務區也在黃前縣長健庭任內規劃完成,此街廓未來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以觀光旅遊為主軸,目前有夜市是外地遊客來到台東的門面,此區域實在不太適合在從事殯儀館使用,殯葬產業也配合政府政策調整至台東縣議會旁營運,盼望貴府能將系爭土地回復原分區,讓整體市容有更好的發展,打造台東觀光新門户。
逕11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台東市文化里正氣路(中山路至博愛路)台東段341-16地號、346-2地號目前該路段為台東市正氣路(中山路至博愛路)為人行廣場用地,惟該路段提供公眾之使用,平常為道路之使用,晚上有攤販臨時集中場區設置(台東市觀光夜市),建議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廣場使用。
建議本次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修正台東段341-16、346-2地號為道路用地兼廣場使用。
酌予採納。
採納事項:
參酌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建議,另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敘明得於人行廣場用地作台東市觀光夜市相關之設施使用。
理由:
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本案人行廣場用地得規劃為水果街及施作與水果街相關之設施使用,宜依規劃原意及現況,維持人行廣場用地並依管理單位需求增列使用項目。
建議照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逕12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台東市文化里正氣路311巷目前該路段為台東市正氣路311巷為道路用地,惟該路段提供公眾之使用,平常為道路之使用,晚上有攤販臨時集中場區設置(台東市觀光夜市),建議修正為道建議本次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修正台東段346-7地號為道路用地兼廣場使用。
酌予採納。
採納事項:
(同逕11)理由:
為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延伸水果街及台東市觀光夜市範圍,引導商業發展考量現況使用及變更之急迫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台東段346-7地號路用地兼廣場使用。並營造良好觀光軸線,宜變更道路用地為人行廣場用地。
逕13臺東縣政府建設處停五南側綠地台東段581-24地號1.臺東縣政府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獲交通部公路總局112年5月3日路交管字第1120052017號函核定工程經費7億元;將以多目標方式規劃並建設「新生路停五立體停車場」。
2.為妥善設計該立體停車場周邊植栽及開放空間,並重新規劃南京排水等地下管線,應將停車場用地(停五)及其南側綠地一併納入基地檢討。
變更台東市停車場用地(停五)南側綠地為停車場用地。
同意採納。
理由:
1.依機關實際需求變更公共設施用地。
2.本案立體停車場應依「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則」及「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原則」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周邊植栽及開放空間等事項。
本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因涉及停車需求及交通安全,故同意縣政府變更內容,詳表3(編號逕13案)、附圖3,並請縣政府補充修正研析意見及變更理由:
1.請補充敘明綠地用地調整之必要性與補償機制、停車場用地整體規劃設計需求、交通安全與進出動線及開放空間系統等內容。
2.請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表3:新增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逕7-臨海路、信義路交會口東南側公園用地(公二十七)(1.37)農業區(0.55)機關用地(機五十)(1.92)1.臺東縣警察局現址已逾三十多年,建物及設備老化、空間狹窄不敷使用,未盡符合公共安全規定及滿足辦公及公務需求,爰擇地遷建以符警察局公務需要。
2.考量所在區位位於第一條濱海公路(台11省道)向海側,比照相鄰「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指定供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使用」,另於細部計畫敘明容積率不得超過90%、建蔽率不得超過30%、建築物高度(3層樓以下)及退縮人行空間等規定。
逕-臨海路、四維路交會路口西北側殯儀館用地(0.25)住宅區(0.25)該用地係73年第一次通盤檢討自住宅區變更而來,係民間配合縣政府福利政策所設之私立殯儀館,因縣政府已於臺東鐵路新站附近地區墳墓用地設立相關殯儀設施及場所,經檢討已無使用需求,宜全部恢復為住宅區。
逕-臺東舊站西側、停五南側綠地綠(帶)地(0.06)停車場用地(停五)(0.06)1.臺東縣政府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獲交通部公路總局112年5月3日路交管字第1120052017號函核定工程經費7億元;建設「新生路停五立體停車場」。
2.為降低立體停車場進出車流對新生路-南京路口之衝擊,並配合排水溝加蓋工程完工,有將本案綠地納入立體停車場整體規劃之必要。
3.為營造「臺東舊站特區」整體風貌及公共空間使用之公益性,應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事項規範綠覆率、停車空間、開放空間系統、人行車行動線等事項。
附圖1:逕7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2:逕10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3:逕13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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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本會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決議逕14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公園用地(公十五)台東市生日蛋糕公園1.臺東縣立新生幼兒園該園核定收托人數為220生,為本縣臺東市公立幼兒園收托人數最多,該園校舍分別為民國71、72及80年興建,目前廁所管路老舊阻塞以致臭味並衍生衛生問題、鋁門窗框變形以致滲漏水問題、屋頂浪板老舊每遇風雨即漏水導致教室積水或壁癌等,該園教學環境確實亟需改善。
2.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該園現況面積及範圍已不符現行標準,為提供符合標準且更舒適優質的托育環境,本案預計選擇於臺東兒童公園(又稱臺東蛋糕公園)旁位置進行幼兒園興建。
3.本案區位鄰近新建住宅建設增加,該地區將新增許多住戶,且本縣近年新生兒出生總人口數為正成長,為緩減我國少子女化現象,提供年輕家長最大之育兒支持措施,本案新建幼兒園持續提升公共化供應量,提供更完善幼兒就讀需求。
1.依本縣幼兒收托需求,經由都市計畫用地變更,變更公園用地(臺東市臺東段地號823、811-5、812地號部分)為社教用地。
2.本案興建幼兒園預計113年度起辦理設計監造招標,並儘速辦理工程發包及施作,應可於116年完工後辦理幼兒園遷址,其餘未變更公園用用地,由本府繼續管理維護。
3.本次新建幼兒園包含活動中心,除平日供幼兒園相關活動使用,亦可提供縣民其他領域使用,例如教師研習場域、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之使用空間、假日親子活動室內活動場域等,或提供附近社福單位使用。
4.結合周邊公園戶外用地,成為戶外遊戲場與幼兒園遊戲場域結合的互融空間,滿足民眾多元使用之需求,將該場址創造更高使用效益。
同意採納。
理由:
1.依機關實際需求變更公共設施用地。
2.本案鄰近臺東美術館、四維路園林道路,為維護整體都市景觀,避免造成視覺壓迫,有關幼兒園建築設計,請回應公園用地(公十五)東側部分(臺東美術館)留設之山海軸線開放空間,確保視覺連續性。
3.為確保幼兒園上課及接送安全,請考量浙江路車流並妥予設計人行、車行動線。
4.教育處列席人說所提本案回饋事項(1)一併維護管理鄰近公園用地(作幼兒遊戲與民眾多元使用之公園);(2)開放幼兒園活動中心供民眾及社教、社福單位申請使用,本會原則支持;惟請考量幼兒園園區安全管理,並補充公園用地與社教用地之空間介面設計方式。
5.前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都市設計事項,另於本案細部計畫研擬容積率、建蔽率、建築物高度、退縮人行空間等規定。
除請補充變更為社教用地之必要性及與公園結合規劃整體環境之公益性等內容外,其餘照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變更內容詳附表2、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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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四維路、浙江路交會口公園用地(公五)(0.54)社教用地(0.54)附圖1:逕14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9月9日、110年12月16日、112年8月22日、112年9月14日及112年11月23日5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指導原則:請臺東縣政府配合全國國土計畫、臺東縣國土計畫等,詳予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定位與構想,及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作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二、整體發展構想(一)台東市在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為「適居城市」計畫之一,且為東海岸家風景區旅遊基地與臺東生活圈之機能中樞之城鎮,故有關本計畫區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旅遊系統路網)、臺東休閒服務中樞延伸線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二)有關本案之SWOT分析資料,請將寒、暑假及春節等觀光旅遊旺季期間之平、假日旅宿及停車需求等納入考量。三、計畫人口部分,請詳予補充臺東縣國土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以及與公共設施需求之連結等分析內容,並將相關人口資料補充至最新年度,另就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之現象,參據最新年度人口資料重新預測並調整,以利檢討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四、基本調查分析:請補充有關臺東市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包括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住宅供需、交通旅遊運輸等基本調查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五、公共設施用地:
(一)請補充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成果,加強論述五項公共設施用地補充或調整因應策略,並請補充現行計畫5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以及本次通盤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
(二)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修正後之計畫人口65,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7.84公頃,建請縣政府妥為調整補充。六、交通運輸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周邊道路系統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公車系統)、停車供給需求分析、人行及自行車道系統等最近年度之發展現況資料,並加強論述具體人本環境配置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七、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等資料。有關整體防災計畫參考地區防救災計畫,加強防救災、應急路線及避難場所勘選等防災規劃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並將計畫書中災害潛勢情形資料以及緊急避難場所之短、中、長期規劃內容妥為更新補充。八、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具體補充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相關內容,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九、社會福利設施:因應高齡少子化之趨勢,故請補充本區人口結構型態,尤其有關老年化指數,以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並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十、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十一、配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拆離及建立計畫管制層級,本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請分開辦理,另除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縣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提報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三)有關本案計畫書內容,請視本計畫區實際情形並參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重新製作或補充相關資料。另請將主要計畫圖之比例尺修正為1/3000。
十二、其他及應補充事項(一)各項基礎統計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相關土地權屬資料請再檢核。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針對計畫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三)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請補充開闢費用,土地取得方式請依實際情形妥為修正。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請配合實際發展情形核實修正。
(四)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五)臺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六)本案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如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三、有關臺東縣政府列席人員會中所提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十四、十八、二十一及二十四等5案,建議先行提請大會審議,以利時效乙節,原則同意並請縣政府配合刻正辦理相關公務單位與公益性設施興闢之需,具有急迫性之具體建議(變更理由)補充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及提會報告外,其餘同意依照該府110年11月30日府建都字第1100253101號函,所研提相關意見及建議方案通過。惟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或與縣都委會決議內容不同者,應補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先行提會案件提經本部都委會111年6月28日第1014次會議審決在案,並經臺東縣政府111年12月21日發布實施。)十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表2。新增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3。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調整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25年原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全國國土計畫計畫年期為民國125年。
建議除配合臺東縣國土計畫將本計畫年期調整為125年並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調整計畫人口計畫人口111,000人計畫人口65,000人1.依據計畫區內人口實際成長趨勢,及內政部頒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核實檢討計畫區內人口成長需求,並依檢討後人口重新檢核公共設施用地需求。
2.本計畫人口調整後與「臺東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一致,調整後密度約160人/公頃。
建議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浙江路北側道路用地(0.18)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0.18)1.一-5道路(浙江路)北段(馬亨亨大道至四維路二段)原規劃35公尺寬,目前已開闢20公尺寬,未開闢土地地上物現有鐵皮屋及部分作停車場使用。
2.綜合考量一-5道路北段交通量及道路系統,且目前未開闢土地皆為國有土地,在公有土地優先作為公共設施原則下,宜變更道路用地為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補部分停車場用地不足。
3.變更後之交通號誌與現況相同,並不影響浙江路、仁二街與馬亨亨大道原有車行方向。該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可供臺東美術館及生日蛋糕公園遊客停車使用。
建議除補充公共設施使用需求及土地取得方式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機三十住宅區(0.50)機關用地(機四十七)1.依據機關協調會會議紀錄(臺東縣政府105年2月19日府1.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臺東段1-219地號等6筆土地)(0.50)建都字第1050030891號函)辦理。
2.為增設消防據點以有效縮短救災時效,已於四維路二段設立臺東縣消防局,電力、電信及自來水等公設完善。
3.變更臺東段1-219、1-220、1-221、1-352、1-422及1-423等6筆地號為機關用地(機四十七)(供臺東縣消防局使用),以符管用合一。臺東縣消防局表示目前建蔽率33%,容積率130%,符合機關用地規定。
4.原「機三十二」(消防隊)已無使用需求,土地所有權人為臺東縣政府,併案變更為住宅區(供臺東縣聯合宿舍園區使用)。
用地部分,建議除補充現況使用情形、開闢時間,並請配合現況使用性質拆分變更內容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請補充公有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回饋內容,並評估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訂定相關使用內容之可行性,提大會報告。
機關用地(機三十二)(0.05)住宅區(0.05)五五四維路、寶桑路、中山路住宅區(2.38)保存區(2.38)1.「臺東市民權里日式建築宿舍群」與「臺東市長官舍建築群(寶桑藝文中心)」分別為臺東縣政府於民國96年1月23日與101年5月10日公告之「歷史建築」,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管制,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宜變更為保存區。
2.依據臺東縣政府文化處提供目前已完成撥用及其所定著建議除未納入歷史建築公告地號土地部分,俟文資審查結果後再配合辦理,並請修正土地權屬相關資料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土地之範圍地號予以變更為保存區,所提供地號詳後附件。
3.另臺東段9-6、25-66、25-286、25-287、25-292、25-293、25-275、25-360、25-361、等9筆土地為公有,因土地細長無法建築,故一併變更。
過。
六六中山路、勝利街口機十六機關用地(機十六)(0.58)機關用地(機十六)(0.58)(變更指定用途)1.依據機關協調會會議紀錄(臺東縣政府105年2月19日府建都字第1050030891號函)辦理。
2.機十六原指定供「地方法院看守所」使用,現況為法務部矯正署東部地區藝文展示中心使用,目前無遷建計畫。變更指定使用名稱為「供中央機關使用」,以符實際。
建議除補充原計畫使用內容並刪除新計畫變更指定用途文字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七中山路、更生路口機關用地(機四)(0.30)機關用地(機四)(0.30)(變更指定用途)1.依據機關協調會會議紀錄(臺東縣政府105年2月19日府建都字第1050030891號函)辦理。
2.機四原指定供「臺東社教館」使用,臺東社教館於2008年更名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2012年改隸文化部。變更指定使用名稱為「供中央機關使用」,以符實際。
建議除補充原計畫使用內容並刪除新計畫變更指定用途文字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八機三十三南側住宅區(0.07)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2)廣場用地(0.09)1.原計畫四公尺步道造成狹長住宅區,影響周邊土地有效利用,宜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2.考量接近臨海台11線與大同路交叉口,地籍皆為公有土地,爰變更為廣場用地,為自臺東舊火車站往東延續的開放空間。
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本案尚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住宅區土地調整之必要性以及整體道路系統與銜接規劃等,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九九計畫區東南側、光復路上道路用地(0.35)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0.35)1.一-12道路(光復路),於信義路至正氣路間原規劃36公尺寬,目前已開闢20公尺寬,未開闢土地上現有鐵皮屋使用。
2.綜合考量一-12道路交通量及道路系統,且目前未開闢土地皆為國有土地,在公有土地優先作為公共設施原則下,宜變更道路用地為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補部分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3.變更後一-12道路之交通號誌與現況相同,並不影響光復路、復興路、信義路與正氣路間原有車行方向。
建議除補充交通影響說明、路口銜接規劃、事業及財務計畫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十計畫區東南側、光復路上鐵路用地(0.24)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0.24)1.本計畫原有之臺東車站,已移至臺東鐵路新站附近地區都市計畫內,位於光復路上鐵路用地,已不做鐵路使用,目前地上物有鐵皮屋及部分作停車場使用。
2.該鐵路用地及東南側毗鄰之部分住宅區皆為公有地,基於公有土地優先做公共使用之原則,宜變更為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補部分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1.變更鐵路用地為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部分,建議除補充現況使用、公共設施使用需求及交通影響說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住宅區為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部分,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該國有土地上現有基地租約及住宅區(0.02)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0.02)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地上建物,影響承租人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國小六(復興國小)國小用地(0.05)農業區(0.05)1.依據機關協調會會議紀錄(臺東縣政府105年2月19日府建都字第1050030891號函)辦理。
2.因復興國小圍牆已依學校實際管理土地施設,宜依土地實際管理機關及使用現況變更,以符實際。
3.變更臺東段737-2、741-3地號(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及698-7(部分)(國有地)為農業區,面積494㎡;變更臺東段714-17及717-5、711-2、711-3、714-4地號(管理機關為臺東市復興國民小學)為國小用地,面積約1,994㎡。
建議除將相關函文納入計畫書附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20)國小用地(0.20)中華路一段住宅區(0.06)機關用地(機十九)(0.06)1.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陳情意見辦理(105年2月25日農東改字第1053333348號函)。
2.臺東段686(部分)、686-18(部分)及687(部分)地號3筆土地,面積575㎡,土地所有權人皆為臺東縣政府,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現況為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使用,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
建議除將相關函文納入計畫書附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豐榮段250、251地號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豐榮段250及251地號土地,為同一土地有權人,本案變更後並無影響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且有助於道路南側未來指定建築線。
2.惟為維護相關地主權益,應由縣政府函請陳情人,於內政部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已納入「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紀錄到縣府1個月內提出相關土地所有權人(豐榮段254地號)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辦理,故本案予以撤案。
更生路、開封街口機關用地(機十八)(0.36)保存區(0.36)1.機十八為臺東縣議會舊址,都市計畫原指定供司法院高分院使用,103年5月15日公告登錄「臺東縣議會舊址(臺東市新生里更生路416號)」為臺東縣歷史建築。為整體規劃及整修,臺東縣議會於106年4月28日同意「臺東縣議會舊址」建物產權移撥縣政府。
2.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予以變更為保存區,其所坐落之新生段170、174、181地號此三筆土地,依地籍權屬調整為保存區;新生段183地號為現有民房非屬歷史建築,故依地籍調整為住宅區;原劃設為機關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併鄰近分區予以調整變更。
建議除補充免回饋之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十八)(0.01)(91㎡)住宅區(0.01)(91㎡)住宅區(0.03)保存區(0.03)更生路、四維路口(馬蘭派出所)機關用地(機二十一)(0.37)機關用地(機二十一)(0.37)(變更指定用途)1.機二十一原指定供馬蘭派出所使用,惟部分私有土地尚未取得,並未完全開闢使用。
2.臺東市公所為辦理原住民多功能活動中心及綠美化撥用計畫,已向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有償撥用新生段790地號附近公有土地。
3.為利公所撥用土地,依據內政部95年10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0950806346號函「研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建議解除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限制事宜會議」會議紀錄結論,變更機關(機二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本案仍有部分私有土地尚未取得,故維持原計畫。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十一)指定用途為「供地方及社區服務機關使用」。
4.機關未使用私有土地,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已納入「臺東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逾2更生路、傳廣路口工業區(0.01)(96㎡)住宅區(0.01)(96㎡)1.查該地號於台東市都市計畫二通(83年)為工業區(工二),其劃設可追溯至民國63年「臺東鎮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書」,其劃設原意為:(略)…位在臺東商職西北方之台電變電所亦劃設為工業區,面積0.18公頃。顯見該工業區係專為變電所而劃設。
2.民國90年辦理變電所用地個變時,該地號並無列入變更土地清冊,惟計畫圖仍依工二整體範圍予以變更為變電所用地。依其變更意旨,該地號應維持原分區(工業區)。
3.按63年擴大都市計畫之原意,工業區係專為變電所而劃設,非變電所部分原則劃設為住宅區。今保留中正段7-1地號土地為工業區,顯與63年之規劃意旨不符,爰建議變更為住宅區。
4.本變更案變更面積狹小,屬「臺東縣之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特殊情形個案,經提臺東縣都委會審議同意,得免回饋。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補充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補充敘明都市計畫歷程、規劃原意以及台電公司土地取得資料等內容。
2.變更回饋事宜請依照臺東縣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逾4臺東舊站前西側鐵花路道路用地(0.33)人行廣場用地(0.33)1.臺東舊站地區原為交通運輸樞紐,於民國90年廢站後一度閒置為治安死角。縣府近年極力推動「慢活臺東鐵道新聚落」並爭取「99年度競爭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活化當地空間,現已成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為臺東市區觀光及商業精華地帶,並於107年度將舊站及鄰近區域變更為鐵道創意專用區。
2.所陳路段現為道路用地,現況為行人、攤販使用並設有路阻,已無道路通行之需,爰配合現況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
逾8計畫區內鐵路用地鐵路用地(2.96)綠地(2.56)該段鐵路用地現況為自行車道,其西端連接臺東鐵路新站部分已於「變更臺東鐵路新站地區主要計畫台東市都市計畫(三通暨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通檢暨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107.03發布實施)變更為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宜配合變更為綠地及綠地(兼供河川使用),俾利縣府依臺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納入管理。
建議除補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書面文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地(兼供河川使用)(0.40)逾博愛路、新生路口機關用地(機二十四)(0.13)住宅區(0.13)1.該縣有土地(臺東段510-3地號)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於民國73年變更為機關用地,現為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使用,該局預計搬遷至他處,已無使用之必要。
2.考量所在區位鄰近眾多景點,可供重新規劃活化該場域,為利土地管理及利用,爰將該縣管土地回復為原分區。
考量本案變更內容涉及臺東舊站特區整體規劃構想,故請縣政府補充臺東舊站特區整體規劃內容、具體需求、變更之必要性與急迫性、評估調整為旅遊服務專用區之具體可行方案以及回饋說明等,提大會報告。
逾體一西南側水溝用地(0.22)住宅區(0.03)1.中華路一段與長沙街間之水溝用地縣府已於「109年度縣管河川及區域排水周邊設施維護計畫」編列經費施作「南京排水長沙街下游改善工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本案變更涉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廣(停)六)(0.06)程」,以完善臺東市區排水系統。
2.所陳之北側水溝用地已配合排水設施施作工程於107年12月1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配合臺東地政事務所舊址歷史建築之保存)案」已變更水溝用地為廣(停)用地。為串連桂林北路西側連續開放空間,爰依排水設施工程實際施作範圍為準,予以變更為廣(停)用地,既有老舊房屋範圍則變更為住宅區。
3.另長沙街及長沙街52巷之間及博愛路以北至舊鐵路用地之間兩段水溝用地,縣府建設處表示亦已施作排水改善工程,爰配合變更為廣(停)用地。
4.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臺東縣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故請縣政府配合重製檢討修正變更內容,並請補充規劃原意及停車場需求分析等內容。
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廣(停)七)(0.06)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廣(停)八)(0.07)逾9、縣新增計畫區內道路用地(人行步道)道路用地(人行步道)(3.34)道路用地(3.34)1.依內政部90年2月6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373號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為提供車行出入並避免與人行活動衝突,故予以調整變更。
2.經檢討後編號2、6、17、18、20、27、71、86、94、102、106、109、118、119、121、124、126、127、128等仍維持為人行步道,編號22納入變更第八案處理外,其餘則變更為道路用地。
考量地區人本交通環境發展以及人行步道與人行空間之建置與留設,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都市防災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予以修訂。
本案非屬變更內容應提列事項,請配合刪除,並納入適當章節中敘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明。
修訂親山親水及綠化計畫為生態都市發展計畫已訂定(親山親水及綠化計畫)修訂(生態都市發展計畫)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予以修訂。
本案非屬變更內容應提列事項,請配合刪除,並納入適當章節中敘明。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予以修訂。
本案非屬變更內容應提列事項,請配合刪除,並納入適當章節中敘明。
實施進度與經費未訂定增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予以增訂。
本案非屬變更內容應提列事項,請配合刪除,並納入適當章節中敘明。
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陳○華永樂段418地號本地段內有邱○○先生的養豬場,長期的廢水污染及臭氣飄揚波及附近生活品質,我們下游的農田根本無法使用污水。
比照豐谷南路農民捐贈50%。
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環保違規裁罰事項無涉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2.倘有農業區捐贈50%變更為住宅區之建議,應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檢討。
建議除補充本次通盤檢討農業區檢討原則外,其餘照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未便採納)。
逕2謝○來永樂段362地號本地段內有邱○○先生的養豬場,長期的廢水污染及臭氣飄揚波及附近生活品質,太高的氮肥及毒水影響我們下游的農田使用。
比照豐谷南路農民捐贈50%。
(同逕-1案)併逕1。
逕3臺東縣政府台東段561-2、561-56、561-57、561-58、561-61、561-63地號為本府臺東公教會館住宿設施因應發展觀光條例修法,後續需取得旅館業登記之情形,並配合周圍辦公廳舍整體規劃利用,提升開放空間品質與公共設施服務機能。
增列住宿設施等容許使用項目,並配合臺東公教會館及其周圍辦公廳舍之使用現況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本案已於111.12.21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發布實施)建議照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逕4台東縣台東區漁會新生段1506地號為提升本縣水產品產值,擬於本會所有土地(地號:新生段1506號,面積2979平方公尺)設立水產品加工廠,因工廠登記之需求,請同意將該市場用地變更為工業用建議將該筆地號變更為工業用地。
酌予採納。
採納事項:
依都市計畫規定,市場用地已可作為市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並參酌台東區漁會建議,另於細部計畫(土地使建議修正為部分採納,部分不採納,並請縣政府針對所提意見逐點回應更新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以便申請設立。
用分區管制要點)敘明得於市場用地(市十一)作市場所需之水產品加工設施。
理由:
本案市場用地(市十一),係於73.12.31「變更台東市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部份農業區、住宅區為停車場、市場及道路用地)案」自農業區變更而來,宜依規劃原意及現況(供作台東區漁會魚市場使用),維持市場用地。
逕5台東縣政府財經處台東段540地號及其周邊土地540地號及其周邊土地目前編定為農業區,惟經查土地登記謄本及民國68年台東市都市計畫圖均作為墓地使用,前經遷葬後案地作停車場及綠地休憩場所,自始均未作農用使用,爰建議上開農業區依鄰地土地使用分區(台東段540-3、704-4地號)變更為「機關用地」作為本府第2行政區。
建議將所列地號(台東段540、540-29、540-60、540-65、540-69、540-5、540-61、540-62、540-66、540-68、704-9)變更為機關用地。
併逕-8案辦理。
併逕8。
逕6賴○宏新生段411、414、424等地號土地1.原址台東市徐州街575巷1號,現已變更為新生里14鄰四維路三段115巷1號,地號是新生段423、424、435地號,係家母遺留請求將原登記道路用地變更為建地,俾利眾家親屬能完整規劃使用,無任銘感。
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道路用地變更為建地」範圍旁側已有合法建築須出入通行。
建議照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的老宅,今兄弟姊妹同意商議重建家園才發現中間地號424登記為道路用地,不可興蓋建築物,否則視為違建,亦不得核發建照等。
2.經詢問鄰居魏大哥說他們亦有此困擾,他們三兄弟共同持有的新生段地號414、415與411、412等地號,其地號414與411亦被從中切割為道路用地。
3.今賴○榮、賴○敏、賴○宏、賴○榮、呂○杰、呂○蕙等共同持有人與魏○萬、魏○萬等懇求縣政府是否可以重新檢討此道路用地,回歸為建築用地,以保持建築的完整性。
2.為該道路用地兩側地主權益及整體路網完整性,應先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同意再整體調整。
逕7臺東縣警察局台東段2595-2、2595、2594、2593-1、2593、2592-1、2592、2591、744-3、714-2、714-14、1.本局(含直屬隊)現址(臺東市中山路268號)位於中山路與更生路交叉口相鄰臺東縣政府,基地面積約占5,000平方公尺(土地標示為臺東市臺東段340地號土地),分別於民國72、75、81及83年興建行政大樓、保交大樓、人訓大樓及刑事大台東段2595-2、2595、2594、2593-1、2593、2592-1、2591、744-3、714-2地號土地管理者為臺東縣政府;台東段2592、540-84地號土地管理者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台東段714-14地號土地為私有地;另有台東段540-84地號旁1筆未標示地號同意採納。
理由:
1.依機關實際需求變更公共設施用地。
2.本案位於第一條濱海公路向海側,比照相鄰「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指定供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使用)」,另於細本本案除下列各點請補充修正外,其餘建議照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1.請補充原機關用地後續之規劃用途、變更位置之選址評估、區位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40-84及540-84旁未標示地號土地等地號樓,總樓地板面積約3,400平方公尺,現供390名官警使用(另本局編制員額及臨時人員計524人)。
2.前揭辦公廳舍屋齡皆逾三十多年,由於耐震不足,加上近年颱風、地震等天災頻繁,致外牆污損、屋頂排水功能不佳、樓板龜裂破損缺塊,每遇颱風天辦公廳舍經常滲水,影響辦公品質及勤務運作,雖數度修繕但效能有限;且當初建物設備及水電管線係以明管、明線布設,曝露於日曬與大氣中現皆呈老化,增加線路損壞、火災發生機率。
3.另隨著社經環境變遷及法令規定更迭,相關公共設施(如無障礙設施、消防安全措施)有所不足,復因編制員額、設備增加及配合法令增修(如兩性平等法、…)須增設相關空間,致原有空間狹窄不敷使用。
4.查警政單位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屬辦公、服務類供公眾使用土地。建議上揭地號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部計畫敘明容積率不得超過90%、建蔽率不得超過30%、建築物高度(3層樓以下)、退縮人行空間等規定。
適當性、用地需求分析及事業及財務計畫等內容。
2.請加強論述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
3.請補充農業主管機關就本案農業區變更影響之書面意見。
4.變更內容詳表3(編號逕7案)、附圖1。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公共空間,平時肩負維護社會秩序之重要防線,災害發生時須提供民眾庇護及必要維生設備系統設施、及作為救災指揮中心之功能,以因應災後相關需求,自有其安全至上的牢不可破理由,基於都市防災系統規劃之考量,爰有遷建之議。
逕8臺東市公所台東段540、539-5、540-29、540-75、540-70、540-73、540-25、540-27、540-74、540-71、540-10、540-12、540-72地號等13筆土地1.台東市公所現有位址自民國70年取得使用執照至今已42年,四十餘年來公所各項行政業務逐年增加,以致四十餘年前規劃的市公所空間早已不敷使用。
2.亟需設置合理的行政辦公空間、建置適足的永久性國家檔案典藏空間,以整合各附屬單位的檔案存放空間,強化行政使用效率,提升市政服務品質。
3.台東市公所遷建預定地,位於台東市臨海路一段與信義路之節點,基地東南側隔著臨海路一段為台東縣環保局,基地西北緊鄰TTmaker創客基地。
4.本預定地與台東縣政府、海濱公園、1.若本所新辦公廳舍能在縣政府的全力協助下,順利經由都市計畫用地變更,將本所遷建預定地共13筆地號等相關農業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2.其總面積為14,035㎡(約4,245.58坪)作為興建辦公廳舍之用且盡速完成工程發包及施作,應可在120年度完工後搬遷,並盡速在當年度完成原市公所土地之標售及原建物之拆除。
酌予採納。
採納事項:
請台東市公所將本案區位所涉全部農業區土地,依下列原則納入規劃(如附圖),一併提案辦理變更。
(1)公有土地部分,依建築物需求核實劃設機關用地範圍;有涉及違占戶等其餘公有土地則劃設為綠地、廣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俾市公所後續辦理土地撥用並維護管理。
(2)私有土地部分,依現況(寺廟)劃設為相應之土地使用分區(例如:宗教專用區)。
理由:
1.依機關實際需求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本案尚涉及公所遷建之必要性與急迫性、道路系統調整之合理性以及對周邊整體環境之公益性等,故本案未便採納,俟臺東市公所提出完整計畫內容與事業及財務計畫後,再另案依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鐵花村音樂聚落、縣立體育場、復興國小、東大附小、東海國中、台東高中、東海運動公園等市民生活空間距離適中。
變更公共設施用地。
2.本案位於第一條濱海公路向陸側,比照本案都市計畫(第一階段)公園用地(公一)(鯉魚山)變更為機關用地(機四十九)(社福大樓),另於細部計畫敘明容積率不得超過120%、建蔽率不得超過40%、建築物高度(3層樓以下)、退縮人行空間等規定。
逕9臺東市公所台東段510、510-5、510-11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1.臺東市公所與臺東市民代表會為同一建築結構,係於民國70年間取得建築使用執照,距今已超過42年之老舊建物。
2.期間歷經臺東地區經濟結構的變遷、整體社會福利措施的興起及中央政府組織的改造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更新等因素,使得原本寬闊的為民服務空間已漸不敷使用。
3.囿於原有的結構空間,無法再延伸使用,不但內部員工辦公空間擁塞,能提供給市民的服務空間亦顯不足,進而影響為民服務品1.擬請准予本所運用以產置產方式,籌措行政辦公大樓之興建經費,未來辦公廳舍空間以政府機關結合民意代表空間共構,使用者將較目前現況更為廣泛,在機能性空間的設定及戶外空間的結合與穿透,應以更前瞻性、多元性的理念規劃設計,全面性考量市政服務空間及品質。
2.原址臺東市台東段510、510-5、510-11等地號市有土地,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可供酌予採納。
採納事項:
機二十四用地東南側供台東縣警察局使用部分(台東段510-3地號)已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第二十三案辦理,本案宜比照辦理(回復為住宅區)。
理由:
所陳變更範圍現行計畫為機關用地(機二十四),現況為臺東市公所及臺東市代會。依民國73年發布實施的「變更臺東市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係將現有台東分局、台東農田水考量現況使用及變更之急迫性、必要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質與施政效率。
4.亟需設置合理的行政辦公空間、建置適足的永久性國家檔案典藏空間,以整合各附屬單位之檔案存放空間,強化行政使用效率。
建築之商業區土地,作變產置產處理,依法定程序辦理標售,挹注興建新辦公大樓所需之經費,以發揮極大化效能之運用。
利會、台東市公所辦公廳使用範圍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
逕10施○瑜、施○祥台東市台東段4-393、4-841、4-14、5-2地號本「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涉及門牌號碼台東縣台東市建國里四維路一段292號(土地地號:台東市台東段4-393、4-841、4-14、5-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貴府規劃將前開土地自目前之殯儀館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總面積為0.25公頃,變更後土地所有人須回饋停車場用地0.06公頃及約0.1公頃之土地面積供公用,此一變更方式不僅導致土地所有人擁有所有之面積大幅縮水,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所餘面積亦難供規劃建築住宅使用,預定之停車場位置緊鄰四維路,亦有土地價值及使用浪費之虞,現有規劃顯然不符比例原則,建請再予通盤考量,理由詳後述。
查,系爭土地現為私立殯儀館,殯儀館設方式一:
建議將系爭土地即台東市台東段4-393、4-841、4-14、5-2地號土地,回復為住宅區。
同意採納。
理由:
本案殯儀館用地係73年第一次通盤檢討自住宅區變更而來,經檢討已無使用需求,宜全部恢復為住宅區。
建議除補充辦理歷程及73年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外,其餘照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