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71-報告事項-(三)關於台北市政府關渡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土林、北投兩區主變計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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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071
案件id
MOI(三局轄區1970062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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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交本會第一○○次、一○一次、一○二次、一○三次及一○六次會議審核決議:「士林北投兩區主要計劃左列對照交決議各點應由台北市政府依照辦理等語紀錄在案,經本部以與各台內地字第三七〇〇七九號函請台北市政府限於文到一週內依照本會決議辦新給與關說報核。諸准台北市政府59.6.20.府工二字第二七八五0號函復:「一、貴部5959.2.7台內地字第三六八一三三號及59.6.4台內地字第三七〇〇七九號函暨附件地敬悉○三案經提交本府都市計劃委員會五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第十八次委員會議審查,經評加研討獲得結論如次:根據報告案所附對照表內列十一項,除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案項,已經內政部同意,本會不再研討外,其餘第二、三、五、六案項,經逐項詳加研討決定如左并為配合七月五日全面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政策起見應即函詢內政部迭予核定主要計劃,以利公告執行。(十四)第二項。關於大公園旁三百公尺距離內,倘未興設之外公園,均查政情,另行規劃使用乙節,因所有該地區之外公園,原為議應日後附近居民及兒童午時遊憩之需,且係早經公佈實施有案,在大公園之面積未定標準前,本會堆捨殊多困難,益恐因此滋生糾紛,縱爾暫仍維持原案。(四)第三項...關於國家運動場之設置地點,應由中央核定,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俾配合國家運動場用設檢之建築敷予保留一部,除前經本會將圓教運動場已修改為運動場保留地,以應本市發展國民體育之需要外並其運動場所無面積及附近新設計到達路當達院令指示,另行專案辦理變更。(日)第五項:關於分期整理示範區劃所列之管制發展區,願則上准予作為都市化發展使用,但大體理無設立必要,並徵得防洪計劃決定後,予以重新研究規劃一節,依照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第一○六次會議決議原則修正為:,管制發展區位,如變更為農業區,俟將來配合防洪計劃,另行研究規劃。2.大體發取徵架瞬來與該想匠計劃一併研究。計劃卽將開始,仍擬維持原案外,其餘均予取消。至分險發展示意圖內原列爲浦發1至6等,其中部份已經23–1區之西側,北投縣與公四十三及工一應據俟先致度置,能積有俟差,應將來示遵圖一併修正。四第六項。關於分期發展示意圖之陳謝發展區劃子島部份照原案通過,但其建築必需配合防洪設施外,其他部分應候防洪計劃決定後,再以重新設計一節。為因應軌覽道路,徵收受益費起見,除道路續號北投2-2段秀原保留一〇〇公尺之限制發展置子以取消變更為農業區外,其餘道路續號北投2-1、2-3、2-2、2-1、3-1一段此原列為嚴制發展區部份,地勢較高,仍爾比熱前子區地區整理,以利築沿釀製徹理使用一、因關於本席另提兩項修正案,其一為石牌原公園變更為保留田僑明山局事業優先序報辦本會學籍通知書,為免表製全案,仍以專案辦理審查,其二俠士杯總獎費廿一塊計擬退格一課由廿五公尺改為四十五公尺案,仍行專案辦理並見三,本案業經依照前項裕治修政計劃圖充實,謹檢附計劃圖三份,敬請鈞予核定,以利配合全國實施平均地權工作,至於詳細都市計劃說明書,宜候研劃幽後定後擬行修正,另行幽擬核定。爰請轉部,經本案為配合全面實施市平均地權收稅起見,,前遂函臺北市政府俾求修正各點,緣由本部於原始主算計劃上分別加註明,俟審完予以核定外,仍由台北市政府依照實行政策,於國家運勘場之指示,本會乙案核決議並為更正任審議核定中乙台北地區防洪計畫。於三個月內另案研經辦理,並經本部以卅四年四月廿四日台內地字第三七四一六〇號函請台北市收府辦理任案,待函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