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71-討論事項-(二)關於台北市政府就為修正依市民生實際新趨期修改計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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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071
案件id
MOI(二變都計1970062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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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出文本會第九十次文令員會議結果決議:「本案應轉送台北市政府辦理勞工研習報後零??肥權任者,並催告北市政府與玉石研工三字第二○一二五號函送機械前台北市第四六一二號之四(二)民生東路新址區一期詳細計劃乃經過台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五九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自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八日起公假處置惟天,餘附行公假件報請核准後再由部。惟於公展覽期間內,除前會後辦市民或立人等四十三人聯名呈以:(一)改組籌計處中第六四號中央公園休閒地,應係依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安排與人口密度及目後發展需要,設立,今草將之撤除並為營業用地,公園綠地面積減少,與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一條一不得少於百分之廿一規定不得逃避稅賦計劃總面積為二六‧七四六公頃。公園數地區權為一四•二四九公頃,佔一二•六%,經民後公園教地面積為一•二〇四四公頃,估九、出%(四)民生實際中央公關一帶地區,早於數年前由燃料公司煤業由鐵務公司代數具無闊民住宅,並由中美兩國免費供應,設境發電計劃配產及公園綠,體育場等,亦由中央部會或鄉所核定。雙蔣失信於國人,恥笑於外人。如今國府因無責任政務公共改施用無雨取潑時又將何以善其後。茲再本案於本年六月七日延松山置會所會議展業至六月廿日該項公告已不存在。此點關係法定時效問題,特一併提出等情。又擬洽民李奈沈君申請以.原定射擊場內.中閒設一中央公園及游泳池.因之大多居民爭相定將該公園附近房屋、街衢地價定價、並延辦不??、今竟取消該公園、失信於民、有失國權,請仍照原計劃保留為中央公園及游泳池等偠。另何議議等四人聯銜以:(1)新社區規格不容破壞。(四)公共利益不容損害。(五)國際儀節不容破壞。(六)學校規定地不容變更。私立學校用地一律不得於都市計劃內劃定。該地區中之私立大專小學用地應予劃除。並將社區內公立學校用地,(國小、國中、高中)分別標明於都市計劃圖內。以釋疑慮。再據市民王敬基等二人,郵差卅六人,承辦湘等,駁斥姆禮阻止中央公圍坡更為建築用地不當而棄備。為擴闊華越設公司傳聞舉債以,數計劃中富銅街居段道路用地,為本公司所有,私地公用,亦不時求補償,原厚度為十二公尺,爰應將來需要,乃維原寬度,不應縮小為八公尺,以免日後再有拓寬之須,要信,業已轉送台北市政府併案研辦外,本部及復接辦市民帳策康等十八人聯名呈以將原已批准之第七就公園預定地變更為住宅用地,且該地區空軍油庫不致廿公尺原為禁建區,仍請維持原有設計,保障民警既神權益。又據花民與閩籍子弟十六人與俟以擬聯合二一林縣室房第八十一號公園用地(現改為八十二號)變更為住宅用地,並著廢除原八公尺寬巷道故平為五公尺,破壞整倒新社區住宅之統一,與美觀,仍應依約按原定計劃照原整齊五公尺公共辦理用地。勞顧育民等議圖等五十二人聯名陳以(1)縣府預算原來設計經費第七十八號、七十九號運動場用地及第四十五號、四十六號、八十九號學校操場地、改為住宅楚受用者,並解列越飛機場之第四十三號、四十八號、七十三號、八十四號、八十五縣及八十六處籃球場改為學校用地,致無社區籃球之整體性,影響公共福利,侵害現住人會莊機會。(5)按關合作二村原無設計開係要政府與美國合作教機構原製方同盡。強權干越更訂既定設計,破壞國際信譽。(6)本屆止之第四十五號、四六、八十九號案項定場,改以教場邊斜之棄置地為學校用地,影響學生之靜肅與安全甚鉅,再據首長鄭陳妤子等八人陳情本計劃所擬於復興北路民權東路四十公尺寬之道路交叉點設置導校保留地,既屬交涉要道,復為捷運之匚,移轉卓讓事務所定全部額,請撥給校生校保留地,或無法公平合理,雖准參加土地重劃以昭公平等情。第一併退關係當。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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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俟本會全體委員定期現場實地勘察後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