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81-討論事項-(九)關於台北市政府同意修正該市民生東路新社區細部計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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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081
案件id
MOI(九新社區1970072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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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次本會第九十九次委員會議審核決議:「本案應徵請台北市政府重新研擬報核,等候紀錄在案。爰准台北市政府錢分長府工二字第〡〇一二五號函送議訂台北市第四十二號之四(民生東路新配置(一)細部計劃,並經台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卅九·一八第十三次會議審決「修正範圍七、自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八日起公假死亡三天,檢附有關證件報請核定等由部。惟於公聽處聽期間內,除前會接受潘民族立人等四十三人聯名呈以:(1)致細部計劃中第六四號中央公園保留地,原係依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按計劃人口密度及自然理境解變而成立,今茲將之廢除改為建築用地,公園綠地面積減少,與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二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七」規定不符,變更前該地區計劃總面積為二六.七六四公頃,公園綠地面積為一四‧二四九公頃,佔一一%。變更後公園綠地面積為一一。一○四四公頃,佔九.四%。(2)民生東路中央公園一帶地區,早於數年前由聯合公司與美國康寧公司中貸興建酣民住宅,並由中美兩國政府保證,該項興建財劃配暨及公園綠地停車場等,亦由中美關係政府所核定。蓋能失信於國人,陳笑於外人如美國政府因經費窘止該項公共設施用地而取消中教將又將何以善其後。(8)再本案於本年六月七日,在松山區公所閱覽,至六月廿七日截止,該項公告已不存在。此點關係法定時效問題,特一併提出等情。又據市民李宗沈君申稱,以:原定計劃圍內,中間設一中央公園及游款地,因之大多訂戶爭相訂購該公司附近房屋,每每提高訂價,並延滯不售。今責取糜設公園,失信於民,有失國體,請仍照原計劃保留為中央公園及游泳池等情。爰何蘇華等四人陳情以:(1)新社區規格不容破壞。(2)公共利益不容損害。(3)國際信譽不容破壞。(八)學校預定地不容變更。私立學校用地一律不准於都市計劃內劃定。該地區中之私立大學小學用地應予劃除。並將社區內公立學校用地,(國小、國中、高中、分別標明於都市計劃圖內,以供懷處。再據苗民王淑瓊等二人,鄉長卿等廿六人,咨聯湘等敷救均為處止中央公園變更為建築用地不當而舉情。另擬國華建設公司備雨牒以該計劃中臺鋼街局段道路用地,為本公司所有,私地公用,亦不請求補償,原耳需為十一公尺,為顧將來需要,仍維持現度,不應縮小為八公尺,以免日後再有拓寬乙頑等情業已轉送台北市政府併案研辦外,本部茲復接據市民喻榮進等十八人聯名呈以解除已設定之廿七號公園預定地變更為住宅用地,且該地距空軍油庫不到廿名尺原為兼顧區仍舊維持原有設計,保護民等既得權益。又據市民鄭周春子等十六人陳情以聯合二村原定為第八十一號公園用地(一)現改為八十二號(二)變更為住宅用地,並督導將原八公尺馬巷道改為舊五公尺,破壞整個新社區住宅之統一與美觀,仍請依約按原定劃留為公共設施用地。另據市民李莊圓等五十一人聯名陳以(1)該計劃變更原來拉計畫除第七十八號、第七十九號運動場用地及第四十五號、四十六號、八十九號學校須定為改爲住宅經濟用地,並將腳接飛機場之第四十三號、四十八號、七十三號、八十四號、八十五號及八十六號禁煙區改為學校用地,破壞禁煙區設立之整體性,影響公共議利、致害現住人合於法權至。(2)該辦合一村原建設計劃係經我政府與美國共同經辦所轄方面甚,今兹擬行纂具原定設計,改變圖際倍審。(九)共廢止之第四十五與四十六·八十九號學校預定地,改以機場遷徙之棄置地為學校用地,務籌學童之學習與安全基距。再讓市民與殷好子等八人賴借本財團所擁段復興北路民權東路四十公尺寬之道路交叉點改劃專校保留地,既牽·交通要道,復為教學之區,影響車量管理與安全顯鈞,請撤銷該學校保留地,改為求公平合理,凖准參加土地重劃以昭公平情。復經提交本會第一○七次委員會議審核決議:本案俟本會全體委員定期現場抽勘後再提會討論、等語紀錄在卷。茲本會各委員業經於本年七月十七日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生東路新社區經改委員會派員陪同至現場實地勘察並由民生東路新社區經改委員會梁啟行秘書先就處理人員懲情各點舉行簡報如次:至本社區係舊舊市地重劃地區,其都市細部計劃與一般未辦重劃地區,往往過於不問,護航都市計劃公共用地之位置及間接與都市計劃之關係分別說明:關係:都市計劃公共用地之面積,在重劃地區,依照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由各加重劃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是故公共用地前經劃定之多寡,乃直接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承擔。(二)位置關係:都市計劃公共用地之位置,劃定於何處,在重劃地區,對原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重大之影響,惟如甲之土地全部劃為建築用地,乙之土地全部劃偽公共用地,同樣扣除公共用地買增後,其餘土地執繼照用地分配之。一般未辦重劃地區,劃為公共用地與建築用地,其價值必因之相差懸殊,此所以與未辦重測地區,迥然不同者。本案都市計劃,一則基於空軍遷大溪建之要求,再則不能增加公共用地面積,三則位置之變更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而作必要之修正。爰針對本案縣市對調所提出異議者,無一為經劃市地重劃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均為纍置住宅(包括基地)之住戶,其購買住宅時,其價款已屬固定,今因增減公共用地面積而增減之負擔,亦無法變動其價款,且其所購住宅之基地,亦無餘地可供公共用地之負擔,雖公共用地(卅要為公園用地之一併,對住戶有所影響,亦當為之考慮,然對參加土地重劃負擔之土地所有權人更願顧及其權益。本社區辦理土地重測,因軍方築建等因素之影響,歷近五年,甫未完成,各土地所有權人,其審有土地,已被用為公共用地者,因未獲分配土地,無法興建房屋,期待市地重劃之完成,甚為迫切,而市地重劃之計算分配,復必須以都市計劃為依據,俾對所提異議列表說明外,陳述如上,俾新舊祭,使都市計劃早日核定,市地重劃,如期完成。台北市第四十二號之一四(一)民生東路新社區(一)都市細部計劃有關人民陳情具體說明俟一併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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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移台北市政府民生東路新址遷建委員會,請執行秘書光祿列席說明該會與於各方面情查見多已整案修正,其未能修正者亦已詳敘理由及事實困難所在,本案准予照案通過。又撥遠街與民族路間廊應考慮加油站之設置,已有之停車場亦應考慮設一小型加油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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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台北市政府民生東路新社區建設委員會對該市第四十二號之四(一)民生東路新社區一細部計劃修正案有關中央公教住宅區人民陳情異議補充說明簽子附錄如文:茲就中央公教對本配置之細部計劃修正案之意見彙整提出答辯如下:一至十哩區係採用土地重劃辦法,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價條例第四十九條一:「:::::應劃置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綠地、廣場等所屬土地,由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承擔。其餘土地,依各宗土地原定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所有權人。之規定,因此,此次奉令配合空軍,與求再擴大本社區築壕範圍,況在不境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贊成條件下,又因該項擬大築堰蓄之土地既爲加本社區土地重測以前,自不能因此而揞除本重測區範圍,賦其機會於不願,任其釋憲。幾經與軍方協調結果。始獲行政院台五十九年防字第〇四九九號令:准自民權東路以南擴大築二十公尺,其餘三十公尺興建二樓瓦頂小學乙。基於以上諸事實之限制,故不得不斟酌仮艋舺廟學校用地,向北遷移至渠礙區,俾局部道路之修訂。爾此外求達到不增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額外費用負擔,亦無圖利任何人可三、(1)除將第37號街廓約五分之二四土地即面對聯合二村住宅之部分,擬置作公用專業部通中心用地外,另餘五分之一土地仍分配給各該土地願所有權人。至於廢止之公園,已於鄰近之土塊及諸街廓增設新公園,以維該區域敷地之比例。創新擬興建各港道,係配合調整修訂該區域基地之縱深所需,因南衣公開展覽期間各關係土地所有權人均未提出反對之意見,爰即辦理獲致得以早日完成故予先行施工其鄰近住戶只有受益而無受損,實無異議之理由。一(3)為使該臨域之7.8.9號基地,與10號學校用地,更趨規則,及適合於建築深度之需要乃予以適當之修訂,顧然以符合土地經濟利用,其有利者為該區全部所有權人,非太平洋一戶而已。(4)臺18、25、26號街廓內之小型公園於57、4、13公告之都市計劃案內並未經規劃,係此次修訂新增改善,為應中央公教住戶之請求優先提興建完成。(5)所指加膝站基地,苛予分配為搭攏地,至本社區自來水臨未獲改善前自當予以保留住屯飭可安心。(6)油價遷移案,正與空軍及有關單位協商,作多方面努力,如單方拆選舉用不太廢大市府可以考慮予以承攬。並將該地納入批償重劃予以倉併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