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91-討論事項-(七)准台北市政府吻5.52府工三字第ニニ三三一號函以:「一、查變更本市45.5.4.北市工字第一四四一七號公告六千分之一計劃總圖污水處理場保留地範圍及位置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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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091
案件id
MOI(七變都計1970082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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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撥訂變更本市45.5.4北市工都字第一四四一七號公告六千分之一計劃總圖部份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及位置圖請貴部核定,並准貴部(59)22U.內地字第三一五九二八號函復略以•「除污水處理場保留地,俟本市下水道系統全盤規定案後再行依據辦理............等由。三惟查變更本市45.5.4.北市工字第一四一七號公告之六千分之一計劃總污水處理場範圍及其位置,係于查對貴部核定之計劃闡時發現該污水處理場之範圍、面積、位置與本府一向沿用之大比例尺度不符,故擬函請貴部核定更正效再將不符情形陳述如後。1.第三競汙水處理場,依本市建設卅壙汙水處理場分析圖,其面積皆為一·一公頊其確實界線應在洛陽街與開封街街之間,但當時呈報部核定之計劃圖,其範圍則向南延伸至開封街,經概算其面積約達一.五公頃。2按民國四十二年五月出版之當設史稿,係彙集台北北市政府等史實編纂而成,並經本府據以實施有年。茲該六千分之一都市計劃總圖,係根據時代之計劃總圖及嗣後修訂之各案稿,制提會,當時政因係非專業人員辦理,致有誤繪情形。三為求符合實際,以利該地區之建設起見,兹隨文檢附有關圖件,請核予更正ㄧ等由到部,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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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應俟台北市下水道系統全盤規劃制定案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