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111-報告事項-(六)關於台北市政府前幽為變更該市使用分區調整商業區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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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111
案件id
MOI(六用分區1970100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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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本會第九十四次、九十九次會議審決:ㄧ(ㄧ)新生北路三段以西、淡水鐵路線以東、民族路以南、民權路以北所圍地區。(二)新生北路二段以西,中山北路二段以東,民權路以南,南京東路以北所圍地區。(三)南京東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中山北路一段以東,林森北路東側廿公尺內以西所圍地區。(四)仁愛路二段至仁愛路三段西側廿公尺內路線商業區。由後火車站混合區改商業區部分。總計五處,准予調整為商業區使用。其他地區調整部份應依分區使用調整原則確定後再行依據核辦等語紀錄在案。並經本部以五九、五甘三、台內部字第第三六八二七三號分別函請台北市政府公布實施,報請行政院備查各在案。嗣奉行政院本年七月十七日台五十九內四二三號令釋於內政部呈送變更台北市使用分區調整商業區報請查乙案指示三點如次。(一)關于本案變更台北市使用分區調整商業區者,應切實協請台北市政府依頊外籍顧問砸提之建議辦理。(ㄙ)關于台北市之分區管制事項,應切實酌台北市政府參照「台北市綱計劃」辦理。(三)關於「都市計劃法台北市施細則」應由該部會商有關機關參酌外籍顧問研提意見辦理等因。並抄發孟松顧問、孟松夫人關於選頁台北市使用分區調整商業區備錄到部。經本部於本年九月廿九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綜合會都市計劃小組、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台北市政府及台灣省政府等有關機關遵照院令指示三點並依照孟松劇閣等所提意見會商獲致結論:一第一點決議:(1)關於本案行政院令本已抄知台北市政府有案,該府不得再以變更後之使用分區核發執照。(2)經核定變更之五處商業區除後火車站混合區一處外其餘四應由台北市政府遵照院令指示及外籌顧問研提之建議重新辦理變更報核。(3)大同公司現有廠房用地應依本部都市計劃委員會第九十二次會議審決於該公司在該地區之現有土地仍准予保留為工業區使用。。ㄧ辦理。第二點決議:請台北市政府儘速參照「台北市綱要計劃」及外籍顧問所提意見研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公布實施。第三點決議:都市計劃法台北市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會商修訂完竣呈報行政院核備中。等語並經記錄在案。特提出報告。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