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131-討論事項-(一)准臺灣省政府59.10.8府建四字第九二七一四號及59.10.29府建四字第五三八三號函林口特定區計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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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131
案件id
MOI(一特定區1970111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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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台灣省都市計劃委員會第十六次會研議決議:一、本案所附之圖及計劃書僅係示意性及原則性並非現行都市計劃法所指之主要計劃與說明書。二、本案就原則而言,尚無不合,惟在林口開發處執行單位立場所表示之書面意見,亦頗有理由,為求執行開發順利起見,擬轉請內政部參考。三、王委員濟昌以專家身份所遞書,面意見,顏具見地甚多涉及政策性問題擬逕請內政部參考。四桃園縣府專面意見原則向該,擬轉送內政部參考。五、台北縣政府所提書面意見暫不考慮,惟為使內政部審議時對地方意見有所誤解起見,擬仍轉送內政部參考。六北區區域委員會意見轉送內政部參辦。七、此外專案小組意見,併送請內政部參辦。八、以上各點講建設聽察辦府稿函內政部一等語,並以開發時限關係,該府按受行政院台灣北區區域建設委員會建議依都市計劃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謹由內政部訂定檢附(一)林口特定區開發處建議書(二)台北縣政府意見書。(三)桃園縣政府書面意見。林口特定區專案小組第一、二次會議紀錄。(五)王委員齊昌書面意見。(六)行政院台灣北區區域建設委員會書面意見。報請參辦斤講訂頒該林口特定區計劃以利實施等由到致部。查特定區計劃依照都市計劃法規定係由省縣(局)政廳核定,並酌其情形分別由內政部或省政府核定,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本案林口特定區計劃既因期限關係,該府業已敘明理由,正式函請內政部辦理,並爲爭取時效,該林口特定區計劃前經本部以59.10.28.台內地字第三八八八八一號函先行檢送各委員研提專門意見在案。酌准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之3-2三月二日國經都字七六三一號函以:「二、查林口特定區計劃,係為林口特定區之開發而擬訂。自初步研討迄擬訂完成,共歷時三年,規劃態度至為嚴謹,就土地徵收目的而審定已足紓要,該計劃公布實施後自應據以詳訂細部計劃及其他建設計劃進行實際開發工作。至開發機構如遇有客觀難行或實際發展與計劃預測不符時,自得依都市計劃法之規定檢具修訂理由說明報請核定。二該特定區禁止建及禁止土地移轉及設定寬擴之限期將於本年十一月底屆滿,為免影響土地之徵收撥請照案核定該特定區計劃,任何修訂意見可俟本案計劃核定公佈後再由開發機構予以全盤研訂修正。三、檢附本會對台灣省政府有關林口特定區計劃修正意見之說明書函請查照參考,等由部,特一併提請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