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161-討論事項-(九)關於台北市政府前函送變更該市使用分區調整商業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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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161
案件id
MOI(九用分區1971012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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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本會第九十四次及第一一一次委員會議決:「推請盧委員毓煥召集鄒委員裕坤、王委員碩群、辜委員緒一、王委員國瑞組成專案小組就該土地使用分區設置及變更原則予以審查研提意見改再議ㄧ等語紀錄在卷。本案專案小組業經於本(六十一年元月十三日上午假內政部會議室會商審查研提意見到部,並經彙整修訂「土地使用分區設置及變更原則」一見附件三、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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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土地使用分區設置及變更原則除「面臨林蔭大道或聯外主要交通幹道兩側之土地,不宜設置商業區以維機械交通效率及交通安全,一案,保留再研究外,其餘修正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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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分區之設置及變更不得違反都市計劃法第三章之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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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之總面積以不超過該都市計劃總面積(農業區保護區除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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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之設置應按其機能、比例及服務地區範圍分別指定適當之市主要商業中心區,次要商業中心區,社區商業中心區及鄰里小商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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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噪音、廢水毒害、爆炸等公害之服務性工業,其工廠已使用電力為動力,用電量且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者,準在住宅區內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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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宅街鄰中已作工業之使用,其使用面積超過該街鄰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實際上亦無法作為居住使用,變更用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害且不違反本原則第二項所規定之面積限制者,得以該鄰組團道路為界變更為工業屬六工業區或商業區街鄰中亡作住宅使用,其使用面積超過該街鄰面積百分之七6=十以上,且實際上亦無法作為工商使用者,待以該街廝迂圜道路為界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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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有公園綠地如變更為他種使用者,應另覓相同面積及適當位置之土地予以補充設置八、土地使甩分區變更,必須先就該地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土地使用情況,予以詳紜調查研究變更使用之利弊,予以分析比較後,作通盤之調整,不宜輕率作局部個案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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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之設當及變更,均應顧及其多數居民之就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