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171-討論事項-(三)關於台灣省政府前函浯台中市中區重慶段六小段四之一等地號內土地住住宅區範圍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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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171
案件id
MOI(三市中區1971030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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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本會第九十五次會議審決:一暫予保留,使調整分區使用原則確定後再謄入筆語紀錄在卷。副准台灣省政庁59.3.26.府建四字第二二四五六號函以十一、58.11.11.台內第四四二三三〇號函件均敬悉。二案經飾據台中市政府59.3.7.附建。工字第一○三○六號呈:「三、茲又擬市民遊興診等本年二月七日申請書略以:「一、民等土地位於合作大樓南邊,界於本市自強、光復、市府、公園四條道路範圍內,面積約○.九二公頃,現已形成商業區。三本地段依台中市都市計劃說明書第第三章第三節明白載明為商業區,留而維未著色,傾釋為申補正性質,與一般由住宅區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不同,請酌量補正。一、各校教民等所呈各節尚屬審慎。本案台中市亟驛按六小段四—二等地勢,土地分區使用劃定為商業區一節,前經本省都市計劃委員會五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第一二次委員會審查通過在案,為免建築管理發生困擾,爰予確定其分區使用,確屬常安。等由部。查本案究係變更都市計劃,抑係更正關說不符乙節,經函准台灣省政府59.7.16府建四字第六一八○三號函以「三案經助擴台中市政府59.7.1府建土字第三四六四七號事:二、查都市計劃說明書第三頁第三款記載商業區設於鐵道以北、東、西以公園路及民權路為界,南北以五權路及建國路為界之二大間稿,以及其他主要幹線兩側一帶,合計面積約二百畝平方公尺。該??段四一二土地位於上開區域內。惟查本府都市計劃分區使用圖上該地號土地係一未著色區域,該號土地囿有上述情形,能否確定為商業區,本府未敢擅專,爰特呈請核示。二、本案台中市學段六小校四一一土地擬報係在台中市都市計劃說明書所記載商業區域內,惟該市都市計劃分區使用圖上該塊土地並未著色分區,是否可認定為商業區之廢,請惠予核定ㄧ等由到部。復查本部同案核定之該市分區使用劃,並說明書所載商業區範圍內著色係住宅區者不止重劃段六小段四一二筆土地,其他各屬住宅区係着色辿就或另有其他特殊坯由乙節,經再函准臺灣省政府59.10.5.府四字第八六九八四號函以.一案紹飭嗣後由中市政府59.9.17.府衛字第四六一六一號呈三本案內政部45.9.21.台內衛字第八五九二二人作之,僅核定之本市教市計劃說明書第三章第三節記載之商業發展內即公園路以西,光復路以東門計有四處街衢未予着色,其中鄰接光復國校之街衢,業經內政部52.7.18台內地字第一一四五六與核定准予更正為商業區有案。問餘三處,未著色街鄰,本案中區劃廿段六小段四一一塊土地即位於該三處街廓內,惟查該三處未著色街廓目前洽路大部份均作為商業使用,為促使該廢榮榮,俾於建築管埋計,擬依附本文都市計劃說明書之記載確定更正為商業區,籍供闡說相符。三、本案宅中而公園路以西,光復路以東尚未著色之街廓既係在設市都市計劃說明書所記載之商業區範圍內,為使劃說相符並免與縣管拮發生困擾,迄予確定為商業區,惟屢稽延等由到部,又據台中市政府59.12.24.府建都字第六四六九號併代電檢送該市分區使用計劃劄到部,俟一併再擬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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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准予更正為商業區,惟其附近有著色之街廓應一併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