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241-討論事項-(五)准台北市政府60.4.22府工二字第一八八八五號函送指定該市城中區東門段七、一一地說等國有土地為機關用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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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241
案件id
MOI(五城中區1971062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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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台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60.3.10.第十四次會議釋決3「照案通過」,並自本年四月廿五日起公開展覽廿天,候附有關闡說說明校定等由到部,惟於公開展覽期問,本部會接𠄘國治等九人代表聯名啓以民等三百餘戶居住現址,均係來台謀身於此,已有廿餘年,如改為磚廠用地,勢即無棲身之所,生活亦將陷於瓶頸,且該地現備國有財產,依照國有財產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民等對現使用之前地主有優先受讓權,台北市政府未徵得民等同意,無權擅自變更,請勿予核准,俾維民生。復據東和寺蠲以致東門段七一一、七一二號國有土地,面積約三千八百餘坪,係因贈與及贈獎所得,為本寺信衆共有之財產。本寺係我佛教同胄於日據時代輿資所興建,縱認係日據時期之寺廟,應為國有財產,依法亦在捐贈之列,所有本寺房地,懇請依左予以保留,以待捐贈等情,又准國有財產局60.5.15.台財產三字第五○五七號函略以查該一筆土地位於台北市中心仁愛路林森南路轉角旳繁盛地區,位置極佳,本局正擬連同牴測國有土地整體規劃作更高價值之利用,如變更為機關用地,非特關島砂維不適於公用,抑且減低利用價值,然不適宜等由到部,特一併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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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關於磺渣用地一節因(十)興有產局對該地區土地正擬訂整建計劃(白)人民煩瑣盡多。因交通法院及交通事件裁決所之設置涉及司法機關權,應暫行縣議。至於與建警察派出所一節實有必要,惟該處土地均屬公地,應由台北近政府自行決定辦理,如需撥用國有土地時應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