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251-討論事項-(一)准台灣省政府60.4.8.府建四字第ㄧ〇六六八號函以「一.准59.11.24.台內字第三九四四九九號函領林口特定區計劃,曁為公告執行,並據訂該特定區之都市化地區土要計劃及規部計劃報部核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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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251
案件id
MOI(一特定區1971072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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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本部以59.11.26.府建四字第10829號令分節辦理,並以副不發達任案。三按援林口特定區開發60.1.23.省林開規字第○○六三號號以:林口特定區都市化地區土計劃,已遵令擬妥,惟至林口特定區開發原則,奉院令指示「不以區段徵收取得改循公布都市計劃實施平均地權方式,併徵收工程受益費辦理。由於開發方式變更,上項工程計劃研訂原則,如何適應關於方式之變更予以修訂籌核示。並檢附林口特定區都市化地區主要計劃圖說到府。三、查該廠所擬訂之都市化地區主要計劃,係按貴部訂頒之工林口特定區計劃所劃定二、一五二六公頃都市化地區為政府主動建設新市鎮之構想而作業,現以開發方式委令變更,今後開發範圍,實施步驟,配合事項,難免有所變動。對該特定區計劃是否保持原議新市鎮計劃之構想?及此項主要計劃之研訂原則應否修正?均有待商榷。應請貴部卓裁,檢附有關闡說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特提講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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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院令既已決定改變開發方式,原經核定之「林口特定區計劃應予撤銷,由台灣省政府遵照令並依照都市計劃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