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251-討論事項-(六)准台灣省政府60、6、10府建四字第三○八九八號函送高雄市分區使用通盤檢討一案,業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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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251
案件id
MOI通檢市分區1971072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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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都市計劃委員會60.4.7.第廿六次會議議決「照初核意見、一、三案通過」、檢附有關幽說報請核定等由到部。惟於公開展覽期間,本部會接獲民基礎以(一)該計劃調整分區使用內3地區原係已實施十餘年之商業區,面臨四○公尺寬之中正一路,並可連接中正一、三、四路直至市中心,道路兩側均屬商業區,今計劃自將中正一路北側一段路凝商業區(南3部份)修改為住宅區,不但破壞整條中正一、十四路帶狀商業區之完整,且將已發展多年之商業區改為住宅區,違背土地分區使用機能,實欠妥適。(四)至商雄市區西側現已發展為密擁之市中心區,交道擁塞,不應再於該地區增設商業區,徙免因價值過度集中,反而變為無價值地區。為顧及將來健全之發展,現應一方面限制市中心之拓展,一方面鼓勵東側市區帶狀商業區之開發,以疏導市中度擁擠之人口與交通,並配合設立次要商業中心,促進全市區均衡之發展。今計劃東區臨幹狀商業區予以取消,實有不當。請將內3地區恢復為商業區,以早日促進東市區之發展。又據財團法人聖徒會嘉已力以前上理由陳特一併提請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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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屬委員瓗啟對本案所瑣意見擇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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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都而之發展應配合其地理上之自燃特性,經濟及社會結構予以規劃設計。高雄市為一海港都市應就其海港都市之特性分予規劃發展,並應注意防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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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土地使用之分區應具彈性,且各使用分區間應有合理適當之配合與連繫,,使都市機能得以充分發揮,減少無謂之交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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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凍同與工業區分佈之關係應予表明四、公園綠地等遊憩系統之配佈應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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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高雄市應避免發展為龐大之都市,其遊線宜多保留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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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住宅應多樣化以適合大眾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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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業區百分比,不得超出本會訂定最高百分比。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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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商業區面積百分比過高,且計算不確,亦未具逐詳細資料及實面說明,應飭鬮予詳實核算重新編具幽說並補送資料過部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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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訂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設施及變更原則」及虛委員籌駁所採各點意見(見附錄一併交注意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