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261-討論事項-(一)准台北市政府64.11.17.府工二字第6721號函以:「一、64.11.14台內地字第39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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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261
案件id
MOI(一變都計1971082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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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暨64212台內地字第三九一七八號閱均敬悉。三、查本府擬訂貴轄區興得里附近地區細部計劃前經其都市計劃委員會五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第九九次委員會議決:一本案除興德國校保留地,因涉及主要計劃之變更,應由台北市政府分案辦理外,其餘照案通過。本府經依該項決議,檢送其實施主要計劃興建國校供給地券與計劃,經賓部都市計劃委員會五十九年十月廿日第一次委員會議案次:「一、查興建新村用地在台北縣督導時之某美都市計劃中,原係劃定為住宅區,並由台北縣政府發給執照,准予建梁,且該興建新村係華僑投資,業已建築完成五棟四樓公寓,為保障華僑投資利金,應予恢復為住宅區使用,復查台北市政府新設學校擬定地部份,並台北縣儘量時於策美都市計劃中,原保劃定為學校保留地,應照暫予保留,並由台北市政府於附近地區分覓適當公地,俾作學校填地使用,如確無適當公地可資利用時,為顧及填有興德魁校面積,不敷使用,及將來該地區學童增加,便於於就學計,台北市政府所擬新設學校預定地仍應作為學校用地使用,並應鑒先辦理徵購三、台北縣政府及台北市政府對本案應經過,有無行政上之失誤?應請內政部查明各任卷,並嗣就決議事項查明辦理,重新總具細部計劃圖訖竣田。三查本府辦訓興德國校保留地經過,業經本府以60。2。22府工二字第五三四八八號送貴部參考在案。至決議由本府於附近地區另覓適當公地,俾作學校預定地使用乙節,經調查結果,附近地區並無適當公地可資利用作學校用地,故仍以維持本府所撥新設學校保留地為宜。並檢討重新編具寮美區興??里併附近地區細部計劃闗說暨變更泰美原址主要計劃學校保留地案闗說,敬請核定為荷。ㄧ等由部,關於本案決議第二點己由本部方案辦理外,俟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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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台北市政府擬設學校保留地,在台北縣景美鎮都市計劃中原令為學校保留地,迫台北市改制後,在木柵興建主變計劃中,經台北市政府規劃為住宅用地,按台北市政府既再報稱附近地區無適當公地可資利用作為學校保留地,且本案擬設學校保留地面積已較原定範圍為小,絕大部份仍為空地,應准照案核定。惟事項變更主要計劃,人民損失較大,台北市政府應儘速辦理徵購,並從優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