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311-報告事項-(二)本會核定台北市忠孝國中用地之經過: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國時報及中華日報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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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311
案件id
MOI(二變都計1971122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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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市長列席市議會時稱。本會對於台北市第十三號公園保留地變更為忠孝國中用地案爰延三年未予通過一節,與事實不符,除已由內政部發佈新聞加以澄外,特將本會審議本案之經過再行提出報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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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政府於五十七年十一月底以57.11.29.府工都字第五六九七七號函將擬變更長安西路鄭州路間第十三號公園保留地為忠孝國中保留地乙案,報請本部核定,因該公圍保留地上現有鐵路局倉庫及宿舍多棟,台灣省政府乃提出異議,經本會五十八年元月十四日第八十四次會議審決:「本案既有台灣省政府提出意見,應請台北市政府與台灣省政府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報部再提會討論紀錄在案,並經本部以58.2.11.台內地字第二九八一號函請台北市政府查照辦理在案,經一年之久,始准台北市政府59.3.24.府工三字第二二八七八號函復略以雖屢經本府與台灣省政府協調均因補償費用問無法獲致協議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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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復經提交本會五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五次會議審決:「本案應由台北市政府興台灣省政府高層會議予以協調後報部再提會討論ㄧ等語,又經半年始准台北市政府60.3.10.府二字第一〇九二三號函復以為利九年國民教育之推行,敬速予核定,至於補償問題,正與鐵路局洽商中也,由,經再提本會六十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八次會議審決。一查本案於本會五十八年元月十四日第八十四次及五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第一○五次會議既經決議在案,仍請雙方依照上開決議辦理,並限於文到十日內將協調經過連同紀錄報部後再議ㄧ等語。並由內政部以60.4.16台內地字第四一○七四七號函請台北市政府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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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嗣准台北市政府60.7.8.府工二字第三二三七七號函復以本案經社本府於六十年五月十五日召開省、市高階層協調會議商討並經決議一等由。復提本會六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二五次會議審決:「本案既經省市雙方協調在案准予將該第十三號公園保留地變更為國中學校用地一等語紀錄在卷,並經本部於本(一)一年八月正式核定變更井函請台北市政府公布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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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核本部都市計劃案,對其可行性極為重視,為減少省市間不必要之爭執,使建校工作得以順利執行,並作為政府征收民有土地之示範起見,除一再函請台北市政府對該學校用地內原有鐵路倉庫及宿舍之遷建,先與台灣省交為協調外,並在內政部與台北市政府政務會談中列為討論議題之一,催請市政府從速辦理。迫省、市高階層協調會議一經商討決議報部後,本會應予審議通過。故本案之施行核定,實由省市意見紛歧,高北市政府協調緩慢所致。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