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311-報告事項-(三)關於本會審議「林口特區計劃」之經過,特提出報告如下:關於台灣省政府函送林口特定區計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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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311
案件id
MOI關於特定區1971122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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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提本會第一一四次委員會議審決:ㄧ一、林口特定區劃圖說,依照左列兩點予以修正通過,俾得根據此項計劃,申辦保留徵收(一第二階段用地)及管制建築與土地使用:(1)特定區計劃範圍,除與桃園鎮都市計劃重複部份予以劃出外,其餘桃園縣政府請求劃出各部份候將來調整行政區域時,再予考慮。(2)特定區計劃圖應予著色,並增列特殊使用區(一即軍事區)說明書中對保護區之管制利用及分兩階段徵收土地範圍等,均應予以規定及補充。三林口都市化地區,準備辦理保留徵收之土地,應依法定程序先行辦理規定地價。三、都市化地區之主要計劃及細部計劃應由台灣省政府另行擬訂,報部核定。關於保留徵收地區之主要計、劃及細部計劃先行規定地價後,再行攤訂公告實施。四、林口特定區為一新市鎮其建築管理規則及土地使用分區規則,應予從速訂定。ㄧ紀錄在卷,並經內政部以59.11.24.台內地第47九九號函請台灣省政府公告執行在案。酌准台灣省政府60.4.8.府建四字第一○六六八號函略以:「三、查該處所擬訂之都市化地區主要計劃,係按貴部訂頒之ㄧ林口特定區計劃ㄧ所劃定三、五二六公頃都市化地區為政府主動建設新市鎮之構想而作業,現以開發方式奉院令指示:不以區段徵收取得,改循公布都市計劃實施平均地權方式,升徵收工程受益費辦理,今後開發範圍實施步驟配合事項,難免有所變動,對該特定區計劃係否保持原議新市鎮計劃之構想,及此項主要計劃之研訂原則應否修正?應請貴部卓裁.等由,俟總提本會第一二五次委員會議審決:一本案院令既巳決定改變開發方式,原經核定之「林口特定區計劃」應予撤銷,由台灣省政府逕照院令並依照都市計劃法規定辦理經內政部分別以60.8.16.台內地字第四二七九五四號函請台灣省政府轉飭辦理及60.9.6.台內地字第四三六三○一號呈報行政院核備,推奉行政60.10.22.台內一〇二九八號令開:「二、案經交援經合研提意見略以林口特定區之開發工作,井無停止進行之意。本案內政部據以撤銷原已核定之林口特定區計劃,似有未妥•••至原核定計劃因變更開發方式有未能適用者,似應予研究修訂,依法辦理辦理,以免產生無計劃、無管制之眞空狀態,而影響將來該地區之發展。三、本案應照本院經合會意見辦理。ㄧ等因,除內政部以60.11.8.台內地字第四四二九一五號函請台灣省政府依照院令指示辦理外,並將本會審議撤銷該特定區計劃之緣由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