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391-討論事項-(六)關於台北市政府前述指定該市城中區東門段七一一等地號為機關用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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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391
案件id
MOI(六城中區1972071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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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本會第二二四次委員會審決。「本案關於徵用地一節,因(一)國有財產局對該地區土地主擬訂整建計劃。(二)人民陳情意見甚多。(三)交通法既及交通事件裁判所之設置,涉及司法機關職權,應暫行緩議。至於興建警察派出所一節,實有必要,惟該處土地均屬公地,應由台北市政府自行決定辦理,如需撥用國有土地時,應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等語紀錄在卷。屆准台北市政府61.2.25.府工三字第八一五一號函以:(一)六十年七月廿九日台內地字第四一七八五號函及附件均敬悉。(二)盱本府為指定本市城中區東門段七一一等地號為保護關用地計劃案,竝補充理由說明如後。1.劃定為機關用地範圍內土地產權,並非全部國有,其中七十一保有,七一及六八一四係省有,六八係國有。國有財產局對該地區土地正擬訂整建計劃,似無礙於本案之計劃。2.人民陳情意見甚多,當保該處之違建戶,為恐拆除其違建房屋,而提出反對意見,本府當於本案核定係依法予以適當處理。3.交通事件裁決所係本府警察局及建設局派員聯合組成,負責處理交通事件之單位,早經成立,現該所辦公廳舍保暫時押用民房使用,亟須早予解決,至於交通法庭成立之初,即有與裁決所得辦公之議,係為便民之措施,如有不服交通事件裁決之裁決,即時可向交通法院上訴,因房舍問題無法解決而擱置,現擬合署辦公,對司法機關職權應無涉及之虞。。4.仁愛路派出所辦公處合,自拓寬仁愛路一段拆除後迄今租賃民房使用,亟待新建辦公廳舍。(三)復查本府前函請核定之說明書中,所述地號,其中六八一六、六八一七、七一三、七一一四係位於四十公尺寬之仁愛路一段道路上,故本案範圍,係本府前函辦核定之計劃圖應為本市東門段七一一、六八一四地號之大部份及七一、六八地號之小部份,擬請將前函請核定之計劃說明書內地號予以更正後,依原計劃圖範圍予以核定。(四茲檢附本案原計劃圖註三份,函請查照核定為荷。ㄧ等由到部,特再據論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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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有關建築警察派出所撥用公地一節請台北市政府與國有財產局協調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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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部份應暫行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