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441-討論事項-(一)准令臺灣省政府61.7.28.府建四字第八三三七六號函以:一、查林口特定區詳釋,前奉行政院5.912.10.台五十九內字第一二九六〇號行略以。梧口特定區之開發應繼續進行,惟其開發方式,不以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而改由臺灣省政府頒公布都市計劃,實施平均地權之方式,並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辦理,中央予以必要之協助。二、林口特定區計劃,隨開發方式之變更,原核定計劃已無法適用,經參酌實際需要,擬將計劃圍縮減至都市化地區範圍(面積約三○○六公頃),其餘地區則緩辦理都市計劃(一廢除),檢附圖說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特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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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441
案件id
MOI(一特定區19720906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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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林口特定區計劃因開發方式變更,應由由台灣省政府選照院令指示另行擬訂計劃。候新訂計劃核定後,原由內政部訂定之計劃即報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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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特定計劃,仍應依照原核定之範圍予以規劃,並分期分區依其物理性及經濟性及社會性等條件擬定其發展計劃,(三)關於該特定區內保護區之土地使用,應由台灣省政府另訂管理辦法予以放寬,併同該計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