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471-報告事項-(二)關於台灣省政府函為桃園縣石門都市擴大計劃部份竣建二一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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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471
案件id
MOI(二變都計1972120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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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提報本會第一二八次及一三四次委員會議決議:「由內政部專案報院核示後辦理。紀錄在卷,矣悉呈奉行政院61.8.5.台六十一內七八○三號令開:「該部61.7.13.台內地字第四六○八五九號旣為準古蹟省政府函請將桃園縣石門都市擴大計劃禁建二年,以都市計劃法規定禁建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恐難達成「桃園計劃」長期禁建之目的請核示一案。三、查都市計劃法關於劃定範圍及禁建期間已有明文規定,本案應由該部會商有關機關研議解決一等因到部,復准台灣省政府61.9.2府建四字第八八一四五號函以:「一、本府60.7.8.府建四字第六一〇五六號函諒達。二、准行收院原子能委員會61.5.10.台原計字第三八一號函:一、貴府五八年九月廿六日府建四字第七一八五四號令度知台北省石門水庫管理局遵照行政院58.8.30.自敎字第○五三號令第「二(六)」項規定配合修訂石門都市計劃中在反應器所在地三千公尺牛徑內之部份一案敬悉。三、本會於本60年元月廿七日及四月廿七日兩度召開反應器安全評估委員會議,對於該「桃園計劃反應器最後安全分析報告」詳加研討,認定其就現有加強核子安全分析資料所計算之結果,已可將反應器所在地區無居民地區禁區之一之半徑縮減為四○○公尺、人口稀少地區(低人口區)之半徑縮減為二千公尺,仍能達到保護居民,使不受到輻射危害之目的。三、除為減少人民權益受限制之範圍,本會業於61.5.1以台原技字第三四六〇號呈,將上述決定呈請行政院准予核備外,因無居民地區並不適於耕作,且該無居民地區及人口稀少地區,均應以反應績煙區中心分別以四○○公尺及二千公尺為半徑加以計算,故特函請惠予轉知石門水庫管理局,俾便會同本會桃園計劃工程處勘定界限及重修正石門都市擴大計劃。四敬請查照辦理。并經本府建設廳以61.5.23.建四字第四六二八九號令飭石門水庫管理局遷辦并以副本抄送桃園縣政府各在案。三效桃園縣政府61.7.21.桃府建字第六○一五九號呈:「一、准石門水庫管理局61.7.14.石管建字第二九四三號函:「工本局61.6.23.石管建字第二六一五號呈報建設廳應並以副本抄送貴府在案。二、茲隨函檢附石門都市計劃擴大區禁建範圍變更圖敬謹按規定公布ㄧ二,故檢呈石門都市計劃擴大區禁建範圍變更圖說請核定以備公布ㄧ到府除業經本府依法核准,飭由該府依法公布實施外,並檢附圖說送請備案。等由到部,特再提出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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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准予備案,但該禁建範圍內現行石門都市計劃地區之建築線制問題,應請台灣省政府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