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471-討論事項-(六)關於台北市政囯淡水內湖區主變計劃變更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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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471
案件id
MOI(六內湖區1972120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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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即經提本會第一三六次委員會議審決。本案除左列(一)及(三)之(2)(3)(4)應由台北市政府研究及協調處理外,其餘照案通過,附帶決議各點由內政部專案報竣核示。(一)基隆河堤防辦理尚未定案應於計劃圖上劃線奉示,候該堤防線確定後,自該線西北角起至高速公路止及高速公路外向西與突出部份各相關地區之都市計劃,如需變更時應再予配合修正。(二)基隆河沿岸所劃定之工業區應催限於設置無公害之工廠,至其詳細種類及設廠標準由台北市政府核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並管理。(三)有關人民國體陳情部份,除左列各點應予研究修正及協調處理外,其餘仍應維持台北市政府之原途計劃。(1)康寧社區內新設之圍墻應東移二三○公尺。(2)十四分坡大湖東側州公尺計劃道路部分,其在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外者,其路線位置及實度由台北市政府與中國大粧康笄互助會再為協調研究並限三個月內報核。(3)市民將朱淑明等陳情修改內湖新里族段十四分坡小段六一六等十餘公頃之保護區土地為住宅區一節送請台北市政府參考辦理。(4)影劇五村等軍眷村由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及工業區對於原住戶之安置應由台北市政府與國防部委為協調處理。附帶決議:(一)內湖區主要計廣達七四○公頃據初步估計約需經費四十億之鉅為期開發工作順利完成起見·下列兩點應予特別注意,否則本變更計劃縱使核定,恐仍將無法實施。(1)所需財源至為鉅大,台北市政府必須迅即擬具切實可行之財務計劃,以為支撐(2)土地之徵收整理與建築使用在時間上應互相配合,建築計劃(一如政府興建國民住宅誘導公私投資建築住宅、商店、工廠等之擬訂宜先於土地開發計劃,以免彼此脫節。(三)內溝灣臨基隆河地區地勢低渠,時受洪水浸溢。如不築設堤防,則其計劃應重新修正。如與建堤防時,應與基隆河對岸之堤防同時興修,以資雙方兼顧。(四)「平均地權條例草案」及「都市計劃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已研討報院,該兩法草案,對於新市區之建設甚有助益,為便利該特定區之開發,可否俟上迺法律修正後再予實施。ㄧ紀錄在卷,本案除附帶決議業經本部以61.9.25.台內營字第四七二六三八號呈院專案核示外·經函准台北市政府工二字第四九九八三號函檢送重新修正圖說報請核定等由到部。關於本案近奉行政61.10.18.台六十一內一○八五號策略以內湖開發計劃決議不採「區段徵收」改循公布都市計劃方式辦理并令本部儘速核定內湖主要計劃乙等由,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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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湖區開發計劃既奉院令指示,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台北市政府所修訂以區段徵收為開發方式之主要計劃,自應再予檢討研究。本案發還台北市政府參照五十八年公布之內湖區主要計劃及本案公開展覽時人民所提意見,並酌勘實際需要就左列各點重予以檢討研究修正並儘速辦理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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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隆河沿岸所劃定之工業區在台北防洪計劃未確定前不宜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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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速公路應依照交通部報院核定之修路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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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爲彌顯地方財政之負擔及人民權益,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重新予以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