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651-討論事項-(七)關於台灣省政府62.9.17.府建四字第三三四三號函請核定「變更「台中市私立新生商業學校用地一部份為住宅區、部份為機關用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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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651
案件id
MOI(七住宅區1974060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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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提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六三次會議,因涉及教育行政問題暫行緩議,由本部於62.11.30.以台內營字第五七一〇九九號函請教育部表示意見,兹准教育部63.5.17.台社字第一三九五五號函開:「一、據台灣省教育廳63.4.30.教五字第一五三號號函復稱:該廳未核准私立新生商職立案。復據台中市政府查復:該府從未將土地撥交私立新生商業補習學校。二本部對本案處理之意見:1台中市政府四十三年間既將十五號公園預定地變更為「私立新生商職用地」,雖迄未設校,但在市區國民中小學用地難寬之現況下,則除黃哲明君依法取得該市西區和平段六、一四一、六一四二兩筆土地外,其餘仍以保留作學校保留地為是,俾應將來教育發展之需,要。2現仍為李樹遠君所有之六一五等土地乃新生補校目前校址之所在地,並請注意此種專實。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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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暫予保留並推請劉委員裕坤、周委員一羣、張委員金鍾、司馬委員融、及張委員祖瑩組成專案小組研提意見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