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781-討論事項-(九)關於台灣省政府函送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一案
官方紀錄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178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19750620
概要說明
-
,前經本會第一次、一七五及一七七次會議決議:「推薦劉寬厚為、周委員一堆、張委員金鍾、李委員瑞騰、張委員祖培、陳委員承鎮員志祿、副馬英肖繼繩、李副主任榮農炳齊及都委員審查組成母案經小組審查後再議。紀錄在卷。專案小組檢討於本(六)月六日前並尚查並研採意見(一)詳幼澤意見將再提請部拾:
決議
-
決議:查本案高雄市政府原迺計畫以減額(牛)徵收方式檢討該市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實有違都市計畫之規劃原理及影響都市之使全發展。今准該市函復經依本會第一七五次決議參酌省訂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檢討,重新研擬修正,核與規定倘無不含,准依附下列專案小組研提意見通過,並發交高雄市政府重行協調修正圖說規劃、公有、公園暨遊園遊憩、愛何、為配合市容觀瞻及附近土地之使用,准予全部變更為商業區,該郊發通知部分應配合公園之利用予以疏管之間隙,以增加遊觀空間。
-
口)公(四):為配合該處地區之發展及市容觀瞻,難予縮減,但應改為住宅區。並請市府實行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將原繳滅之二處合併為一處,以利土地使用。
-
(四)黃:為避免高雄市未來交通之需要,不宜縮減。並請省府轉知使用單位。對尚未利用部份,催速予以撤收關閉。
-
四公里,查該公園係一段劃作尚未發展地區,在目前鄉民住乾用地零之情況下,如能作為國宅用地,乃係一理想之地價。為配合關庶之解釋,公伺隨時予保留,並請市府應辦理協調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供作興建國宅使用依再檢因公告期滿以前暫予保留,並請市府暨行協調地主有權人:提供土地供作興建國宅使用後再議。
-
內政會(四):有關決高雄市、縣多年米公地之爭執、准予解決。但為改為住宅區。
-
圳公園,蔽該附近工業區空氣污染較重,該公園不宜縮減,並請經濟部轉知迅即改善(八)機關用地;該地區既已發展成為一完整之行政編造區高雄市未來之發展,該機關用地不宜取消,並請市政府催運用關係。
-
商學校、市場部份既不足舊訂標準,不宜縮減。
-
件另在公(2)做定竹水處理地一處(○.四二九四公頃)供作圳埤用地設定停車場一處(一○○大四四公頃一及徵收炒改倫兒置遊戲場兒(十)兒(日)兒(日),線(1)19(2)63改為公(40)87(89),為配合關際繫並,准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