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991-討論事項-(七)關於台灣省政府函為高雄縣大坪頂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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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991
案件id
MOI(七特定區1977061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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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本會65.11.29第一九二次會議決議:本案牽涉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舉李棠副主任委員炳齊、孫委員志福、張委員金銘、季委員如南、黃委員嘉禾、高委員啟明、王委員學善、郝委員喜奎等組成專案小組實地勘查,研提意見後再行討論一紀錄在案。關經上開專案小組翼勉查研提意見完竣,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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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應發還臺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重新修正圖說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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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別館區之名稱應修正為低密度住宅區,其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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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區及低密度住宅區(即原出租別館區)內之山丘及陸坡地形,-6不作為住宅使用者,尚有多處,應參照地形地物狀況,配合鄰近—7—使用分區及道路系統的予規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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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實牴本特定區計畫之土地,如電力公司無遷移計畫時,應提出安全措施計畫,以利鄰近土地將來之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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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份零星散佈之住宅區,如確實適作住宅使用者,應參照地方實際發情況作整體發展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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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區內之第一期優先發展地區,應在本計畫書圖內分別敘明及標示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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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特定區計畫之要塞管制地區內,除鳳山水庫部份同意原規劃外,其餘應予計畫圖上以虛線表示其範圍、使用分區界外、公共設施用地界在計畫書內敘明應候該要築管制地區恢法解除禁建後始准依照都市計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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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特定區計畫內經濟部之鳳鼻頭(又名賊髻山)石灰石礦保留地區部份,應修正為礫壇,以資開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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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和新村東北側之住宅區,現大部份仍作為農作使用,應請台灣省政府查明是否符合本案劃定為住宅區之原則及是否為高等則農田後予以研處九、門文七一附近地區如查明確有公有土地且適作學校使用者,應將該一文小七一用地重新委會研擬規劃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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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仍依照前開各點予以修正後,人口預測已有變動,應予以重估計基人,並於本計畫書內予以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