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991-討論事項-(八)准臺灣省政府66.1.18.六六府建四字第九二八五號函為高速公路中壢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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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1991
案件id
MOI(八特定區1977061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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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臺灣省都委會66.05.05.第十一二一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檢附圖說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及66.10.8.報請內政部68.5.25.第十一二一三次會議審議核定等由到部,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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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特區計畫大部份係就現況予以劃定,缺乏整體規劃構想,但本案已逾法定禁建期限,為免發生搶建、濫建情事,及顧及地方實際情形,除下列五點應發還台灣省政府儘速重新研擬規劃報核外,其餘姑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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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鄰近工業區之零星工業區應併同作整體規劃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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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一)部份零星工業區末予加註編號,為免混淆應查明補註,以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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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四)貨物轉運中心用地之位置對於鄰近彈藥庫為農業區。應維持原規劃仍為農業區。(三)雙連營區對側長條形之住宅區仍應維持原規劃有無影響應併請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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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立中央大學理學院預定擴充建校用地之該校所有桃園縣中壢市二座屋段三座屋小段三○二之一、三○二之一地號及桃園縣平鎮鄉雙連坡段六、九、九之四、九之五、九之六、十、十一地號等土地,應修正為該校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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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星工業區依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設廠而被撤銷工業用地證明者已劃定之零星工業區應配合鄰近使用分區依依法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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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四點應於將來通盤檢討本特定區計畫時俟予修正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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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分工業區或零星工業區與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相互混雜,應劃劃適當之綠帶或道路以資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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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較具規模之住宅區內,缺乏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配置,應於將來都市發展達到相當階段必要擴大住宅區面積時予以參為規劃設備(日)份使用分區界線畸零不整,應酌予調整規劃,以符合土地經濟使用,兼利辦理地籍分割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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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臨高速公路之火葬場用地應比照其他高速公路特定區計畫規劃適當之綠帶隔離,以改善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