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011-討論事項-(h)准台灣省政府66.6.18.六六府建四第四五九三一號函為變更台南市東區竹簡暫段主要計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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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011
案件id
MOI(h市東區1977083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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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台灣省都委會66.65.112.4.29.第一二三六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檢附闡說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特提講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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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牽涉範圍廣泛,但為顧及該市之市地重劃,爭取時效起見,應請內政部督導台灣省政府及台南市政府照本會審決各點,進行研擬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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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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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人口為五萬人,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計畫公園面積為十五公頃(50×0.3150),而本計畫公園面積為一三‧五六公頃,未達法定標準;且本計畫地區大部份係屬都市計畫未設定區故公園面積不足部份應於將來擴定本地區細部計畫時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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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廠雜於住宅區之間,且原未為未設定區,為免影響鄰近土地之使用分區,應重新行妥為研擬規劃,以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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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6.十八公尺計畫道路係屬本計畫地區南北向之主要道路,該道路南端規劃至國小側西南側則終止,有欠妥適,應配合台南縣仁德鄉之交通系統重新受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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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地區南側住宅區西隅部分土地係屬台南縣仁德鄉行政區域範圍內之土地,應予剔除五、糧業試驗所、農業改良場、棉麻試驗所及榖民之家等均為政府機關用地應於計畫圖上標繪為「碇關用地」,並於計畫書內敘明使用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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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現為農業改良場使用之土地,原都市計畫為住宅區,將之變更為機關用地,是否確有必要,應請台灣省政府與台南市政府審慎考席如仍認為有變更為機關用地之必要,嗣後不得藉詞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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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案經查僅規劃商(一)及商(七)用地,是否足敷本計畫地區內將來商業活動之綱要?應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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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報核之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通盤檢討之變更,故案名應訂正為「變更台南市東區竹篙厝段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一,以符規定。計畫書圖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製作規則之規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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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案名..「..........竹籬階段............誤寫為『..・竹箋段ㄧ,應予查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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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計畫應規劃于地形現況圖上,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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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同一條之主要計畫道路部份寬度不一,應於計畫區上分段予以標註起記及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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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生產路自糖廍鐵道至仁和路間之計畫道路寬度標準為十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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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與計畫書說明之十八公尺之寬度不符,應予查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