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091-討論事項-(二)關於台灣省政府函為台中市擬定第一期擴大都市計畫文中六十一保留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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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091
案件id
MOI(二變都計1978091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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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屬市府63.12.6.府建四字第二二九四八七號函報請核定「台中市西屯地區擴大都巿計畫及變更主要計畫案∥範圍內,有關該「文中六」保留地前經本會64.3.20.第一七五次會議決議:「本案請業務主管單位先就人民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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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文中(六)所坐落之鄉里單元暫予保留,應就該鄉里單元範圍內,含台中市原市區之一部分)有無公地可以設校?或可否利用原市區內已有之學校等因案重行研議報核。......ㄧ、65.9.17.第一次會議決議:「本案仍請台灣省政府就監察院64.12.11.監台院調字第三三九號函所附調查各點逐一詳實查明(儘可能以數字及圖表表示),研提詳細具體意見,以及未會採納台中市政府65.3.5.府工都字第三一五號函,將文中(六)變更為住宅區之理由,送部後再行提會討論及66.2.11.第一九六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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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據本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現有發展趨勢每公頃已達六百人,與原計畫密度每公頃四百人相差很多,應維持原規劃。三復查本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案會先組成專案小組實地勘查提出意見後再行討論,其處理經過已極為慎重,本案仍請貴部早日核定,以便發佈實施。二、由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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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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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意見實地勘查,研提處理意見後再議。一、64.5.1第一七六次會議決議:決議:本案仍請台灣省政府就未會採納台中市政府65.3.5.府工都字第三一五號函將文中(六)一變更為住宅區之理由,連同監察院教育、內政委員會66.1.19.監台(66)教(29)字○○三號函所附人陳情意見各點逐一詳實查明研擬具體意見送部後再行提會討論ㄧ等紀錄在案。茲准該府以66.4.15.六六府建四字第三三三〇六函復略以:一、查本府未採納台中市政府65.3.5.府工都字第三一五號函將「文中六」變更為住宅區之理由,及對何海等人陳情意見之209-研議結果,本府均巳於65.12.15.府建四字第一○七五七○號函逐一詳實查明,並以數字及圖表表示函復貴部在案。按台灣省政府65.12.15.府建四字第一○七五七○號函略以:一、本府未採納台中市政府65.3.5.府工都字第三一五號函將文中(六)變更為住宅區之理由:(一)台中市第一期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計人口為十六萬人,國民中學用地依省頒標準計算160甲×0.16=25.6公頃,惟目前僅有一七·三七公頃,尚不足約八公頃。(二)鄰近無適當面積之公有地、公有地零碎散佈、可資提供設文中用地。(二)忠明國中按現有分劃學區已不敷使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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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為審慎起見,推請張委員金麟、胡委員兆煇、司馬委員融編、張委員隆盛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金融為召集人,實地勘查研提具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惟小組前往實地勘查前由內政部先行函請台灣省政府儘速提送本案土地之公地範圍圖及面積等有關資料,俾供該小組勘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