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81-臨時動議-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工業區及學校、機關、加油站、鐵路、公園、綠地、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為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及道路用地)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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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81
案件id
MOIO3581-6-018-feebc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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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一○、二一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二月二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二一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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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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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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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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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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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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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於計畫書中規定,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並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作整體規劃、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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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牽涉台北縣政府、台灣省菸酒公賣局、交通部地鐵處、台北市政府捷運局等單位開發後土地權益分配及容積規定等問題,應於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由台北縣政府先行邀集各相關單位妥予協商,在健全都市合理發展原則下,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