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21-審議事項-第五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高雄市臨海工業區第二、三期部分用地特定區計畫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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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21
案件id
MOIO3621-4-008-d4e36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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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三五九次會議審決:「為維高雄市都市計畫之完整性,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併入鄰近地區都市計畫擴大案辦理,並應擬定細部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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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八十二高市府工都字第一五一一○號函申覆略以:「本案係依據行政院七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台七十八經七四五二號函指示,將臨海工業區第二、三期用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案經貴部八十年九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八○七八三九六號函陳報行政院同意擬修正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復經行政院八十年十月十九日台八十經三三○○四號函,同意就臨海工業區第二、三期部分用地,准予解除工業用地編定,請本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實施禁建,並於禁建期間內,併同鄰近地區,完成擴大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至於工業用地解除編定之日期,應以禁建發布實施之日期為準。」三、本案經於八十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行政院核定本案用地辦理禁建計畫,並由本府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公告禁建二年,並納入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辦理,其間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會(一二○、一三四、一三八次會,均詳計畫書第卅一頁)研議,並就道路系統為全盤性之規劃,為免延滯本案地區之發展,先行擬定特定區計畫辦理,於納入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及納入都市計畫管制體系後,同時併同鄰近地區,現正辦理通盤檢討之臨海特定區整體規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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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依據本市刻正辦理中之全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工業區之檢討變更原則及發展構想,本案地區屬重化工業之發展地區,予以適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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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另依據本市都委會第一三八次會決議,全區規劃為甲種工業區作工業使用,預留本市未來都市發展空間,鑑於本案禁建期滿後,如未能給予納入都市計畫,勢將影響民眾權益,建議先行將本案同意納入本市都市計畫範圍,依都市計畫法規管制,並於公告發布實施後,併同本案臨近地區刻正辦理通盤檢討之臨海特定區計畫案,為全盤整體性之規劃檢討,以促進本案地區之發展。」到部,特予提會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