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2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擬(修)訂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主要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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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21
案件id
MOIO3621-4-012-1c4f4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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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第三五八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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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鐵路局延平北路辦公室)』,基於古蹟維護與都市設計之整體考量,應將D1一般商業用地西半街廓(延平北路一段道路東界線以西)與E1、E2一般商業用地及其間路寬十公尺之細部計畫道路部分,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並以虛線標繪暫予保留,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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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既經內政部審查指定列為三級古蹟,其保存方式、涵蓋範圍及必要之限制事項,由本會會同內政部『台閩地區古評鑑專案小組』等有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赴現場實地勘查後,協商研提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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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推請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張委員家祝、董委員美貞、夏委員鑄九、曹委員奮平、王委員杏泉以及「台閩地區古蹟評鑑專案小組」委員、薛委員琴、楊委員仁江、閻委員亞寧、徐委員裕健、林委員衡道、尹委員章義、王委員啟宗、周委員宗賢、張委員勝彥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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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外,頃准台北市政府本(八十二)年五月三日八二府捷五字第八二○三○八一七號函請示略以「‧‧‧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車站「作商業使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之規定已於「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主要(細部)計畫案」中明列解除,且經貴部都委會審查通過;唯「一般商業辦公處所是否可引進金融(分支)機構」乙案,未及於貴部都委會審查前述計畫案時提出說明建議增列,且「一般商業辦公處所」於相關法令中並無可對照之使用類別,是否包括金融(分支)機構,敬請釋覆。」到部,經查本案計畫書中擬排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中車站用地作立體多目標使用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限制規定,核與上開方案「車站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項目准許條件規定不符,似應予以刪除,俾符規定,併予提會報告。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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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與會委員發言意見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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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薛委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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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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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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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門孤立,並將北門、台北郵局、台鐵總局作整體通盤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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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委員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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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超越鐵道部之八角亭,希望能全面或部分保留下來,假使不能保存也希望能立碑來說明劉銘傳機器局之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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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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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委員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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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台北市之歷史應始於清光緒年間興建台北城,為延續歷史發展之痕跡,台灣總督府鐵道部之保存,應作整體的規劃,尤其應與一級古蹟北門、三級古蹟郵政局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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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劃範圍為宜,連成一帶狀古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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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之歷史意義,建議均應考慮妥予保存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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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都市計畫應以古蹟保存為重,案內三級古蹟之保存,建議可以「台灣鐵路史蹟紀念館」或「台灣鐵路博物館」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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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夏委員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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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又將原延平北路封掉並不是妥適之作法,建議修改都市設計時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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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而原有商業區移至他處作整體容積上之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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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尹委員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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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古蹟無可立性,一遭破壞即無法再生,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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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館可充分反映台灣近代化的發展,建議台北市政府能規劃「台灣近代化歷史古蹟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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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楊委員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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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鐵辦公室列為古蹟公園,作一完整之軸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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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如小巫見大巫,且無法與行人接近,對北門而言是莫大之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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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李委員如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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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門之規劃、保存要重新考慮,不要將其孤立,應併同台鐵、北門郵局等二古蹟作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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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徐委員裕建(書面意見)與文化保存取得平衡點,應是未來台北都市發展的主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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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歷史的都市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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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節點和歷史地標,對都市文化空間而言,是重要人文環境生態之一環,宜整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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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使新舊建築取得一協調都市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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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蔡委員添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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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至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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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古蹟保存課題。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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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先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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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兼顧都市計畫與保存古蹟之前提下,本案仍將D1一般商業用地西半街廓(延平北路一段道路東界線以西)與E1、E2一般商業用地及其間路寬十公尺之細部計畫道路部份,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並以虛線標繪「暫予保留,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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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細部計畫案說明書內肆其他第七項所敘內容核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內車站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准許條件規定不符,應予刪除。至「交一」及「交九」用地應於計畫書中改以列舉方式敘明其准許使用項目及其他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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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處委託規劃之「台鐵總局舊址及北門保存區規劃案」規劃完成草案後,本案「暫予保留」部分之規劃成果提本會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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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都計處儘量於本(八十二)年八月底前完成「台鐵總局舊址及北門保存區規劃案」之規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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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計畫圖未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製作,應請補正,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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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華陰變電所用地範圍,於細部計畫書圖中未依主要計畫之變更範圍劃定,應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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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案小組各委員所提意見,供台北市政府於「台鐵總局舊址及北門保存區規劃案」規劃作業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