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2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案」說明書內『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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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21
案件id
MOIO3621-4-013-a0689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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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於本(八十二)年三月廿二日,經本會第三五九次會議審決:「一、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依左列原則研提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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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辦理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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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始得免予列入重劃範圍或減輕其重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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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限制,如未能依限完成開發者,應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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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委員所提意見送請本案專案小組參考。」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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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推請李委員如南、余委員鍾驥、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夏委員鑄九、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王委員鑫、王委員杏泉、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本案專案小組業於本(八十二)年五月六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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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營建署應儘速研擬「都市計畫山坡地開發審議規範(草案)」,並會同內政部法規會、地政司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都計處等相關單位研商後,提會討論,以供本會審議相關都市計畫案之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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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應俟「都市計畫山坡地開發審議規範(草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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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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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原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應俟完成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交通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並研擬整體開發計畫及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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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原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土地之開發時程,應予適當之限制,如未能依限完成開發者,應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