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5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日月潭特定區計畫(機十五用地為觀光文化遊憩專用區,部分機十三、機十四、綠地、停車場用地為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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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51
案件id
MOIO3651-2-003-6d739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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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三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七五二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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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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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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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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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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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業經本部都委會第三五六次會議審決:「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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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帶條件變更機十五用地為觀光文化遊憩專用區部分,應補充觀光遊憩整體開發構想及細部規劃(包括遊憩旅次數、旅遊目的、停留時間及使用設施頻率、相關遊憩設施及附近風景區分布與經營競合情形、山地文化活動特色及人口、交通運輸系統等調查與規劃,及整體觀光旅遊管理辦法、獎勵民間投資措施、建蔽率、容積率、允許使用項目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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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查明前揭變更內容是否位於集水區範圍內,並研提本案污水處理具體措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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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八二府都一字第六六九七五號函檢附補充資料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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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南投縣政府再就左列各點迅予研提補充資料送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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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與交通部觀光局刻正辦理之「日月潭、埔里地區觀光遊憩發展計畫」發展目標與實質計畫構想一致,並事前徵得該局同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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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國際觀光旅館和國民旅館之需求推估、優先順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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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月潭特定區計畫上次通盤檢討後之計畫執行成效評估、發展課題及配合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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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月潭特定區計畫之公私有土地分布及使用現況,以及本案「機十五」機關用地替選方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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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體開發計畫(計畫年期及開發時限、計畫人口及旅遊人次、各項基本分析和預測、發展課題及目標、土地使用計畫、交通運輸計畫、產業發展計畫、觀光遊憩計畫、都市景觀設計計畫、環境影響說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事業及財務計畫、土地處分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獎勵民間投資及參與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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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及財務計畫至少應包括開發主體、開發方式、開發時限及進度、財務需求及財源籌措、收支平衡估算、市場分析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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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景觀設計計畫至少應包括山地文物保存、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量體、造型、材質、色彩、植栽、景觀設計、天際線、人行步道系統、廣告招牌等設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