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5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用地部分高架道路作多目標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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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51
案件id
MOIO3651-2-004-c8814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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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五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一八○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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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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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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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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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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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應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國工局)補足下列資料送部後,再行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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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於計畫圖上註明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核議之附帶條件:「高速公路用地高架道路得作多目標使用範圍,應先取得原土地所有權人放棄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收回土地請求權同意書後,再依相關法令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俾使書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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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國工局)應提出本案內擬作多目標使用範圍地區之配置圖,註明多目標使用項目,納入計畫書圖,俾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