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6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行水區、鐵路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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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61
案件id
MOIO3661-2-001-5d947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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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五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九月七日八十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二七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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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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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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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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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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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暫予保留,並請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與台北縣政府就案內擬變更計畫道路寬度二十公尺為九公尺部分妥予協調,並於一個月內將協調結果報部,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