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6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溫泉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外溫泉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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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61
案件id
MOIO3661-2-003-f9fce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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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第三五一次會議審決略以:內溫泉部分「...其標高超過二七○公尺者應予維持原計畫」及「變更編號八,應予維持原計畫」,外溫泉部分「變更編號二,應予維持原計畫」各在案,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八十一府建四字第一六八○三五、一六八○三四號函檢附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三三次會議紀錄,就上開決議提請覆議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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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覆議案經提本會第三五四次會議審決:「本案請台灣省政府就(一)實施區段徵收之可行性詳予評估(二)考量增設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及變電所等公共設施之適當區位與規模及(三)內溫泉部分計畫圖之地形高程資料與實際地形現況之差異詳予查核,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又在案,嗣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八二府都三字第六一七一一號函檢送研議資料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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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開研議資料經再提本會第三六四次會議審決「組專案小組前往實地勘查,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如南、余委員鍾驥、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曹委員奮平、夏委員鑄九、王委員鑫、董委員美貞、張委員家祝、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任召集人,並於本(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二十二日前往現地勘查,舉行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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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本會第三五一次會議決議「標高超過二七○公尺」宜予修正為「等高線超過二七○公尺」,以明標示之意旨,以及內溫泉部分宜增列「變更編號六,變更為八公尺計畫道路部分,應修正為旅館區」,以資周延外,其餘仍依本會第三五一次會議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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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會第三五一次會議審議本案之決議二規定應合併辦理通盤檢討案件,為促進該地區土地整體規劃發展,建議內政部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指示台灣省政府轉知迅即辦理通盤檢討,並限期二年內完成上開通盤檢討,辦理期間,應請地方政府嚴格執行建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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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開通盤檢討案件其屬溫泉地區部分,至少應將左列各點納入,審慎考量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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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地區係以溫泉資源為主要之觀光遊憩條件,因此,本案應就溫泉資源之分布及蘊藏量詳予調查分析,並對容納遊客量、溫泉資源之管理方法詳予評估,以避免過度開發,達成永續利用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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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溫泉資源外,並應考量本地區可供觀光之輔助條件,如知本溪之景觀資源及其他遊憩活動設施之設置等,以創造多樣化之觀光遊憩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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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地區地形甚陡,有關土地使用之規劃,宜先就坡度、地形、地質等發展限制條件,詳予分析並區分可供開發地區及必須保護地區後,再就可供開發地區整體規劃利用,俾免破壞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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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館區之規劃,應就溫泉資源之分布及供給、預計遊客數之需求、地質狀況、景觀因素等,依不同之旅館型態(如觀光旅館、國民旅社等),詳予檢討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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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宜以服務遊客為主,並就計畫區範圍整體考量集中劃設;各旅館區所需之公共設施如停車場等,應依開發者付費方式,以自行提供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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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計畫區內之飲用水、廢污水排放及處理、廢棄物之處理及上、下水道系統,應予審慎規劃,納入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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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地區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應詳予研擬納入計畫內容,並考量設置管理服務中心,統籌辦理上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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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地區之開發,應另行研擬整體開發計畫,以創造高品質之觀光遊憩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