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61-審議事項-第五案:內政部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第三期發展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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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61
案件id
MOIO3661-4-009-e7ace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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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八十二)臺會綜字第一三六九七號函、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十二)園地字第○八三二八號函為本案屬六年國建之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並奉行政院八一、十二、二十四第二三一○次會議通過暨八一、十二、卅一台八十一經字第四三五五六號函達之「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國家建設計畫」編列於第四篇教科文與人力發展第二章科技第二節發展重點四、發展科學工業園區之2擴建科學園區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附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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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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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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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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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至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分別在新竹市政府暨東區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假新竹市政府舉辦說明會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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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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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准予通過,惟計畫書十一、十四頁敘明新城斷層大致以北偏東六五度走向,經震測線A-A'一三○至一五○公尺及測線C-C'一○○至一五○公尺處貫穿基地中央,破碎帶寬度約五○公尺。由於新城斷層為一可能活動斷層,仍具有再度或持續移動之可能性,因此該斷層所通過之位置及其兩側各三○公尺,不宜將重要結構物座落其上。將來土地開發時,仍應進一步了解及追蹤斷層之位置及性質。為公共安全,本案需先做地質調查工作,研判斷層位置及本地區相關發展限制條件後,再詳予分析本地區可供利用發展地區及限制發展地區,再就可供利用發展地區予以規劃,並訂定本地區建築技術規則(尤以耐震措施部分)以保障建築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