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8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為訂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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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81
案件id
MOIO3681-4-002-8851c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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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第三六三次會議審決:「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二)公建管字第○○三七號函送該會報第二十八次委員會議裁示,為配合高雄新市鎮整體規劃設計與發展需要,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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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夾雜於台糖土地之都市發展用地間之零星農業區土地,為配合都市整體開發建設,宜規劃為都市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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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崎社區、海峰社區原有非都市土地之甲、乙種建築用地規劃為都市發展用地並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及標示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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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大學、科技工業區、經貿園區、文化園區、大型運動及購物中心等設施之引進,以及公用事業、社教用地需求,劃設相關設施用地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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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心商業區週邊農業區土地規劃為都市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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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十公尺外環道內農業區土地,已形成零星狀況,宜併同修正為都市發展用地,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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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據各項計畫之修正結果,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增加甚多,為兼顧新市鎮發展之完整性與需要性,高速鐵路(含)以東地區土地應予刪除,不列入新市鎮範圍。新市鎮範圍內土地必要時如確為整體規劃需要,得酌予配合調整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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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依主要交通幹道及天然阻隔界線,規劃鄰里單元、社區單元及大型服務設施之範圍,並依其鄰里及社區單元規模,調整配置公共設施用地及社區中心位址及面積,研提人口分派與密度管制計畫、鄰里及社區性公共設施基本需求,作為擬訂細部計畫與都市設計規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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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期分區開發範圍應配合鄰里及社區界線調整,並增列每一期區之住宅供需、引進人口與產業類別之具體計畫、交通流量分析及區段徵收範圍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負擔比例。第一期發展區即綜合示範社區,以台一省道及橋頭舊市區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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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綜合示範社區應配合現有經武路;中心商業區應配合廣七用地之刪除及糖廠紀念性建築物之保存,重新調整綜合示範社區、中心商業區及鄰近地區之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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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編號二─七號與一─二號道路間之六十公尺外環道路段應截彎取直。六十公尺外環道西側路段北端並應向北延伸銜接岡山外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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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捷運機場專用區修正為以其南側六十公尺外環道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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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橋頭舊市區、大遼社區、筆秀社區、林子頭社區、滾水社區、岡山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及高雄市三十三期重劃區等原都市計畫已規劃為都市發展用地,應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及標示已涵括細部計畫內容,免列入區段徵收範圍,計畫核准變更使用部分外,以原都市計畫為實施依據,並依原都市計畫測定樁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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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除前項所列地區土地外,其餘地區應於計畫書規定未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及完成區段徵收前,不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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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案計畫書、圖應請規劃單位詳予查核,如有書、圖不符之處,應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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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區內原有都市計畫,應於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時,同時公告廢止,以免重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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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南側界線與高雄縣市界間之中油油庫、後勁溪河道等土地,宜予納入新市鎮計畫範圍整體規劃,俾免影響該等地區土地使用管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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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於本會第三六四次會議宣讀上開會議紀錄時修正決議:「應請規劃單位依以下各點檢討修正,研提具體書圖後,再行提會專案討論。」並於臨時動議核定案件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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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規劃單位依照前開決議修正完竣,並經再提本計畫案原專案小組,於本(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舉行第十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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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依綜理表本會決議辦理(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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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高雄新市鎮開發時程,第一期發展區(即綜合示範社區)之細部計畫應儘速完成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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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昇高雄新市鎮規劃品質,應於本新市鎮訂定都市設計時,配合研擬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並將左列課題列入考量,必要時並得依法定程序變更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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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架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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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主要交通幹道及天然阻隔界線,重新規劃鄰里單元、社區單元及大型服務設施之範圍,以界定空間組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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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鄰里及社區單元中,其基本公共設施位置與面積規摸得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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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鄰里及社區單元界線,調整分期分區開發範圍;並依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補充每一期區之住宅供需、人口與產業類別引進之具體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與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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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鄰里及社區單元分布計畫,研提人口分派與密度管制計畫,並應有具體估算分析資料,作為擬訂細部計畫與都市設計規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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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各鄰里及社區單元之人口分派計畫,補充各種公共設施之需求面積與計畫面積對照表。該對照表應按每一鄰里單元中之鄰里性設施及每一社區單元中之社區性設施分別列舉,以供擬訂細部計畫所應增設公共設施區位及面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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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橋頭舊市區與新市鎮中心商業區之空間阻隔,應在基本架構上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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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方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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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項大型設施如購物中心區、科技工業區、捷運機場專用區之具體開發策略,以及典寶溪整治及其他大型設施之建設時程如何配合新市鎮建設宜有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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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新市鎮財務計畫宜俟本計畫定案後重新檢討修正,並將捷運、台鐵地下化及新增交流道之建設經費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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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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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物中心區及中心商業區之機能如何區分,應有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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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工業區預定引進產業種類、發展方式及管理單位應有具體規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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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觀光旅館區、中心商業區及行政區之區位適當性宜再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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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系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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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充新市鎮及聯外交通路網之交通流量分派資料;目前週邊之縣一八六、一八八道路狀況不佳是否足以負荷新市鎮所產生之交通量,應詳予研析並研提具體聯外道路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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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捷運系統以外之大眾運輸工具如公車系統,如何銜接服務當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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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公共工程系統規劃,檢討捷運機場面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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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車空間需求及預定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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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捷運、台鐵、典寶溪、高速公路等所形成之天然屏障,對交通與土地使用產生瓶頸及衝擊,應有具體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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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設施規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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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級教育設施之需求應有具體估算分析資料如實際估算之學生數、學校設置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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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各項公共及公用事業設施應有具體估算分析資料,以及相關設施如是否設置垃圾掩埋場等分析資料,並應與各期區時程配合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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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體檢討新市鎮之污水處理設施(含衛生下水道系統)及垃圾處理設施,並就目前高雄地區已有高雄仁武鄉及高雄市楠梓區兩處焚化爐建設計畫,是否可考量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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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市鎮內現有高壓電線宜有具體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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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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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補充特殊景觀及生態資源(如生物及其棲息地),以及特殊文化資源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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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提昇高雄新市鎮規劃品質,應請規劃單位依本會第三六三次會議決議,並參照都市設計研究成果,整體檢討修正「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研提具體書圖後,再提會專案討論」又在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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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於會中所提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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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修正案六十公尺外環道北側、縱貫鐵路東側及計畫區西北角、六十公尺道路以西,除大遼社區、原計畫之零星工業區及污水處理廠用地外之土地,應規劃為農業區,並配合檢討修正密度分配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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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都會公園北側四十公尺計畫道路應規劃為園道用地,並於將來細部計畫規劃時,於道路兩端劃設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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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雄都會公園東北側劃設之老人安養中心及污水處理廠間應有所隔離,必要時應調整其區位,俾免土地使用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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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區內後勁溪、典寶溪、楠梓溪,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劃設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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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修正案第一期發展區範圍,應以台一號省道及橋頭舊市區南界為界,並儘速完成該地區細部計畫法定程序。除優先發展區及第一期發展區外,其餘地區劃為後期發展區,實際開發期程及範圍,視第一期發展區開發情形,另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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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本會第三六三次會議決議部分,應配合本修正案內容酌予調整,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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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內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名稱,應請詳予查明修正,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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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區內原有都市計畫,應於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時同時公告廢止,以免重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