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8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內湖區部分保護區、士林區部分保護區、自來水用地、電力用地為住宅區、綠地及計畫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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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81
案件id
MOIO3681-4-003-00eeb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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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三六六次會議審決:「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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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如南、余委員鍾驥、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曹委員奮平、夏委員鑄九、董委員美貞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擔任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聽取簡報後赴現地勘查,並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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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編號2、應請台北市政府於本部都委會審議時,研提聯外道路之具體配合措施,提會說明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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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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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昌君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全部開放台北市內湖區大湖山莊街一二六巷康寧段二小段八四─一等十一筆土地增加專案國宅基地乙節,擬請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後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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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輝君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為渠所有座落芝蘭段二小段四七五地號土地已完成建築且取得合法使用執照,堅決反對將其土地併入本案計畫範圍內乙節,併請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後討論決定。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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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一)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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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刻正辦理該市都市計畫保護區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本案變更都市計畫內容理應併案辦理檢討為宜,惟為配合該市都市計畫第十四、十五號公園用地拆遷戶專案安置計畫之迫切需要,以利該項重大市政建設之進行,本案似可依以下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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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係為配合解決台北市第十四、十五號公園用地拆遷安置問題而變更,不宜視為一般保護區之變更,所需之拆遷安置專案國宅戶數如有不足,應另行處理,俾免援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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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內容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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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等因素,建議宜予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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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及百之二百二十五,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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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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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應於計畫說明書內敘明,本案土地取得方式係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區段徵收,政府取得之百分之六○土地,除作公共設施外,其餘提供作專案國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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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北市行政轄區之都市計畫為市(鎮)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本案土地使用之變更,係屬主要計畫之變更。台北市政府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另擬細部計畫,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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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委員所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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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委員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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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改建,俾併予安置拆遷戶;或配合以淡海新市鎮之國宅,安置拆遷戶之可行性;此外,原瀝青拌合場專案國宅用地是否可提高容納戶數,而其中省有土地部分是否可協調取得併作國宅使用?再研究放寬?發展政策為何?懷疑,本案公園之開闢竟究有多少真正合法之拆遷戶需要安置?其他有多少為非法佔用?非法佔用者絕不可安置國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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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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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或者即使完全通過亦無法解決問題,假如以專案國宅安置拆遷戶確已形成政策,本人以為在土地使用性質、強度、容積分配案方面應建立案例,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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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委員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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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台北市保護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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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亦應研擬具體周延之國宅政策來解決國宅用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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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法有關民眾參與之規定尚欠周延,再度強調市民參與之重要性,而說明會舉辦的方式、場次需要再加強,俾免僅止流於形式化之周知,而非溝通當地民眾對變更都市計畫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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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後拆遷戶之就業亦成問題,因此勢必轉賣國宅,扭曲了原國宅安置的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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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處理?路,台北市政府所提出之評估報告似無法顯示如何妥善解決當地出入之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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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之性質與台北市都委會不同,因此內政部都委會才能要求都市發展政策性之層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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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點僅「三.五公尺以上之現有車行道路」就符合開發標準,實難令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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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委員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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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加緊腳步,有具體之結論後,本案所提變更計畫始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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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此外,地勢平坦僅為選定國宅基地之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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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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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就沒地方住,兩者間不能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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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得需要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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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意見之理念可解決問題。(本條係蔡委員發言後提出)4蔡委員添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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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之國宅用地問題,應有長遠之根本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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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也相當大,若非要考慮變更不可時,變更編號2、3當年似為因高等則農田而劃設之保護區,非因坡度、地形、水土保持等因素劃設之保護區,或可作為治標性之專案國宅用地,惟本案應避免牽涉到保護區的開放,應是在於開放空間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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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考慮以區段徵收之方式辦理,並由政府取得部分可供建築用地,供作專案國宅安置部分重大公共工程拆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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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內各基地之公共設施未達設置標準,似應予以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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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條例有關區段徵收之標準,不以國宅條例之標準辦理,台北市政府是否涉有圖利他人之虞,其適法性亟待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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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委員鍾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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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如非作不可,期進一步瞭解相關之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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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地分配等問題尚需考量,且是否可協調此二處地區讓市府多拿回一些土地以補變更編號1、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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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委員如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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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務求詳盡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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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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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鄭○海君等陳為渠等所有私立芝仁幼稚園願配合變更編號3、士東路底專案國宅都市計畫案併請劃入區段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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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涂○華君等陳為以大湖山莊街一二六巷附近居民反對台北市政府擬變更內湖區大湖山莊街一二六巷附近保護區為住宅區,且該案不當之處甚多,甚或涉嫌重大圖利他人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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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昌、謝○振君等約八十人於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赴本部營建署陳情,為本區土地所有權人均為工校、情報局退伍老兵非大地主及財團,目前均垂暮之年之退伍老兵,二十五年前購置土地擬興建自用眷舍,惟嗣因行政區劃調整,內湖納入台北市並劃為保護區凍結迄今,希望以區段徵收開發,以維老兵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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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顧○和君陳為其所有老屋能納入變更編號2、士林區陽明醫院東側附近專案國宅區段徵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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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邱○棋君等陳為芝玉路附近里民懇請本部都委會於審查大會前能開一次說明會告知岩山里居民,且如確有必要變更用途,當地里民希望該地區應保留部分綠地(如公園),並提供部分土地作停車場用地專供社區使用,並承諾施工期間工程車輛進出不影響居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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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涂○華君等函轉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八時台北市內湖區大湖里里民大會會議紀錄,案陳為內湖大湖山莊街一二六巷附近保護區將解編為國宅專用地及住宅區,對附近的環境影響甚鉅,請建議內政部都委會駁回台北市政府該「保變住」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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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環保署前曾於本(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十二)環署綜字第五一五三四號函針對本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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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應先將污水下水道系統及污水處理廠等公共設施納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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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即垃圾)清理(包括清運機具置放場所、貯存場、轉運站等)應列入公共設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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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應併入台北市保護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若台北市政府基於市政建設迫切需要,得由該府先行切實參照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暨各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及環保署書面意見,研擬具體可行解決方案,邀集當地居民溝通後再行報部提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