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2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二、十四、二十四案(即公十五、公十三、公一)及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二十一案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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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21
案件id
MOIO3721-2-007-9e2af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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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屬「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未經台灣省都委會審決確定部分,嗣經該省都委會第四四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九八四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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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台內營字第五五○○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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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圖: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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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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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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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重新研議,考量增列容積率、建蔽率之規定,並就左列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研提具體意見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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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子君陳為「公一」公園用地部分,省府因該地區民眾協調捐地不成即予維持原計畫,係屬不合理,推派代表與會說明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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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縣政府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北府工都字第四七二三四0號函為「公十三」用地變更部分,擬請增列光仁段六六七至六七一等五筆地號土地,並請併案審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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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院鄭委員逢時函轉泰安新村陳○田君及陳君本人陳為「公十五」用地變更案,請刪除應另擬細部計畫之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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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院鄭委員逢時函轉國光新村陳○山君及陳君本人陳為「公十三」用地變更案,請刪除另擬細部計畫之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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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隆公司陳請變更「公十五」公園用地部分為醫院用地,供該公司興建紀念醫院之用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