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41-報告事項-第二案:奉行政院祕書處交下研商郭○男君等人為麻豆鎮「市五」市場用地徵收事件赴院請願案,可否循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有關規定辦理案研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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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41
案件id
MOIO3741-2-003-b411f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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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行政院秘書處於三月二十三日派員協調結果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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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市五」市場用地之都市計畫已發布實施,並已完成徵收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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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監察院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二)監台院機字第0八一九號函向台灣省政府提出之糾正案中,業已指出:「市場之興建依法規規定,應每一村里一處,每一市場距應逾五00公尺,台南縣麻豆鎮人口五萬人,但三個市場集合一處,違反市場分散原則,有失設立市場之意義;另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零售市場以每一閭鄰單位設置一處為原則。查本案土地原為住宅區,隔鄰已有『市三』、『市四』二座現成市場,雖然鎮公所及縣政府書明為整理市區髒亂及交通秩序,但理由顯屬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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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案『市五』市場用地在都市計畫規劃理念上,顯與上開規定未合,有礙地方發展,並嚴重影響人民權益。」3.因都市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案請內政部會商台灣省政府、台南縣政府等有關機關研究可否循「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等有關規定,予以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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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麻豆鎮公所續與本案請願人協調,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層報內政部,以利該部協調工作之進行。至本案請願人要求於本案協調中,請暫緩本案市場工程施工一節,請麻豆鎮公所逕與請願人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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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頃奉行政院祕書處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三內一一一0八號函交由本部辦理,經於五月十日邀請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一、卷查本案原麻豆都市計畫『市五』市場用地,台灣省政府於七十九年核定由住宅區個案變更為市場用地,援引之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為配合中央或省(市)興建之重大設施』,其理由為『計畫收容攤販,整頓市區髒亂與交通秩序及解決因祭祀公業管理人自日據時代死亡無法繼承,荒廢已久,阻礙地方發展之土地問題』需要而劃設,為該地區民眾購物之便利,該市場之興建有其必要,且已依法完成徵收、施工中,惟監察院糾正案認為本案用地徵收不乏可議之處,適台灣省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定之『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有關郭○男君等赴行政院請願意見暨糾正案台灣省政府處理情形,提報近期召開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慎研議後討論決定,以維民眾權益,並杜紛爭...」在案,特提會報告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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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應請台灣省政府協調麻豆鎮公所與請願人雙方意見,如達成協議,認為確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時,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