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41-審議事項-第六案:內政部為訂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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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41
案件id
MOIO3741-4-011-b8255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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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內政部為執行「國家建設六年計畫」高雄新市鎮開發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案,於本(八十三)年二月經高雄市、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在案,本案係第一期發展區細部計畫,經內政部八十三年二月一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七二0九三號函請台灣省政府轉知高雄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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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並參照同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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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訂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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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訂定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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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三月六日止,分別在高雄市政府、楠梓區公所、高雄縣政府、橋頭鄉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分別於楠梓區公所、橋頭鄉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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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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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潘委員兼執行秘書、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王委員鑫、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余委員祿慶、陳委員永仁、潘委員丁白、張委員家祝、王委員杏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潘委員兼執行秘書任召集人,於本(八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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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照案通過,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依綜理表本會決議辦理(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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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本地區整體開發及都市設計需要,達成「綜合示範社區」規劃旨意,本計畫發布實施後,本地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應儘速依左列各點另案檢討變更,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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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計畫修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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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劃設行政區,應依預定容納設施種類、規模,詳予核算需求量,多餘土地變更為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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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都會公園北側,有二處社區中心之安養中心區,其中一處應予變更為住宅區,另一安養中心另於後期發展區配合劃設,以免初期發展安養中心過多,造成財務負擔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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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墳墓用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並配合調整鄰近都市計畫,其因墳墓拆遷所需用地,請橋頭鄉公所另覓適當地點設置,所需建設經費列入新市鎮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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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應本計畫區人口進出,應於東側適當地點劃設捷運車站用地,並配合劃設交通轉運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以供轉乘系統使用;另於捷運用地與社區中心商業區間,增設住商混合區,以利活動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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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學校用地應依學區分布,詳予核算需求量,多餘土地變更為住、商等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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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後勁溪整治工程所需用地,應配合變更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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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都會公園北側編號三─五號四十公尺園道,應縮小為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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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橋頭舊市區西側編號一─一號六十公尺外環道應與編號三─四號四十公尺道路直線聯接,並配合修正鄰近道路系統,其需變更主要計畫部分,涉及本計畫地區者,納入本案辦理,若涉及擴大主要計畫需先行報行政院核定者,俟通盤檢討時併同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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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主要計畫規定本計畫地區住宅區平均容積率二四○%,修正提高為三二○%,公共設施亦應配合增設,並另行核算高雄新市鎮所需都市發展用地,於將來通盤檢討時,將高速公路以東土地配合變更為非住宅人口之其他適當使用分區,以維本計畫三十萬人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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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修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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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主要計畫變更部分應予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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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細部計畫書係屬法定文件,文字應力求精簡明確可行,有關宣示性及不確定性內容應予刪除,避免執行發生困擾,諸如計畫書之規劃構想、財務計畫及區段徵收有關規定等,均應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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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築物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載於「附錄」,影響其法定地位,應列入章節敘述,並可修正為「附件」,其內容應參據都市設計構想,予以落實於條文規定,尤應考量左列各點,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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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住宅土地、台糖土地及私有土地等,分別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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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高、低樓層建築混合,影響都市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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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開放空間系統配合一致,其綠化方式亦應有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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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項目詳細估算納入條文內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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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使用項目,附屬使用項目之規模、位址及准許條件亦應明訂,以免執行困擾。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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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帶決議(一)典寶溪、楠梓溪河川污染整治及本新市鎮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之建設,應納入本新市鎮公共工程系統規劃整體考量,必要時另案配合變更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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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國立高雄技術學院建設,並期台糖及其他私有土地得同時開發,擴大開發範圍為涵括一─一號、二─二號、四─十三號、三─二號道路南側,除高雄市三十三期重劃區外之所有土地,應請規劃單位儘速辦理擴大開發地區細部計畫之法定程序,俾併同本計畫區辦理區段徵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