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6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日月潭特定區計畫(機十五用地為觀光文化遊憩專用區、部分機十三、機十四、綠地、停車場用地為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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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61
案件id
MOIO3761-2-002-5b100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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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第三五六、三六五次會議審決:「本案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南投縣政府再就左列各點迅予研提補充資料送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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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與交通部觀光局刻正辦理之「日月潭、埔里地區觀光遊憩發展計畫」發展目標與實質計畫構想一致,並事前徵得該局同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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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國際觀光旅館和國民旅館之需求推估、優先順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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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月潭特定區計畫上次通盤檢討後之計畫執行成效評估、發展課題及配合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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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月潭特定區計畫之公私有土地分布及使用現況,以及本案「機十五」機關用地替選方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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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體開發計畫(計畫年期及開發時限、計畫人口及旅遊人次、各項基本分析和預測、發展課題及目標、土地使用計畫、交通運輸計畫、產業發展計畫、觀光遊憩計畫、都市景觀設計計畫、環境影響說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事業及財務計畫、土地處分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獎勵民間投資及參與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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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及財務計畫至少應包括開發主體、開發方式、開發時限及進度、財務需求及財源籌措、收支平衡估算、市場分析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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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景觀設計計畫至少應包括山地文物保存、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量體、造型、材質、色彩、植栽、景觀設計、天際線、人行步道系統、廣告招牌等設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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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八三府都二字第四一九九八號函檢附補充資料到部,並經本會第三七五次會議審決:「暫予保留,並提下次會議繼續審議。」在案,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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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原則同意通過,惟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南投縣政府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將歷次補充資料整理成完整之計畫書圖報部,並由內政部邀集本會委員審查同意後,逕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