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61-報告事項-第二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桃園市、竹北市原為前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桃園及竹北廠地,因廢棄物處理不當,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影響環境及人體健康,據悉該二廠地已多次轉移所有人,請貴部暫停該土地用途變更及禁止地形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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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61
案件id
MOIO3761-2-005-69e39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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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玆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三年七月七日(八十三)環署水字第二六八四四號函到部略以:「一、立法委員趙少康八十三年六月二日召開記者招待會,提出前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所屬桃園及竹北二廠,因廢棄物處理不當,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地籍地號如附件一,有關污染部分並由該公司派員至本署調查專案小組報告污染情事屬實,且提供資料如附件二,據悉該二廠地已多次轉移所有人,由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影響環境及人體健康,為利釐清污染者清理責任及免善意第三者受害,敬請貴部暫停該土地用途變更及禁止地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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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受污染土地暫停用途變更等事項,前經貴部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台(七十八)內營字第七六五八八九號函配合辦理有案,本案請循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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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該二廠土地遭受污染,本署業已組成專案調查小組監督奇異及湯姆笙公司進行清除處理及復育,俟有結果再行函送貴部參考。」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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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台(七十八)內營字第七六五八八九號函略以:「說明二、本案有關土地受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染之建築使用,如已達危害人體健康者,自得劃定範圍,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變更前得依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禁限建。」三、本部嗣以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三)內營字第八三○四二○二號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上開土地擬變更為何種分區及土地應做如何管制使用等項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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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將行政院環保署上函所列桃園市、竹北市地籍地號以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三)內營字第八三○四二○二號函請台灣省政府於文到七日內查明辦理見復「1每筆地號土地座落之都市計畫案名?目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別?2將每筆地號土地套繪於都市計畫圖上,並標繪其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情形」。特提會報告。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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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行政院環保署列席代表發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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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內政部營建署處理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問題,現研訂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草案)」乙種,依該原則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五)之規定,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而尚未完成改善者,或依法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工業區土地,在土壤改善工作未完成前,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不予同意變更都市計畫為建築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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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綜合以上,初步構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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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近程及遠程二項策略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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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程:同意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審議原則(草案)」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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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遠程:建議內政部參照非都市計畫區得劃定潛在災害區之做法,對都市計畫工業區已造成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者,得劃定為潛在災害區,禁止或限制使用,經整治復原後再解除,至於污染程度達何種程度即得劃定或整治達何種程度即得解除,建議由環保署與內政部等權責機關來共同訂定標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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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同報告案件第一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五)決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