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61-審議事項-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文小十五、文中十七、體一、文中十六、文小六用地及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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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61
案件id
MOIO3761-4-006-a58d4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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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第三五八次會議審決:「維持原計畫。」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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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八十二高市府工都字第五三○五號函申覆略以:「一、本案座落本市灣子內凹子底及苓雅都市計畫區,其大部分土地均已藉市地重劃開發完成,為新開發之住宅社區,其所引進之人口較老發展區為低,且其建築型態、規模等,多屬傳統式透天房屋或大坪數設計或辦公大樓,因此經詳細評估後,該地區減額使用後之公共設施,其所能提供之服務品質及標準,與本市其他都市計畫區之使用情況相較,仍在基準以上,尚無偏低之處,況且衡酌高雄都會區之發展型態,已傾向於東側、北側之高雄縣轄,因此將來市、縣合併後,更可舒解本市原舊有都市計畫區之公共設施之需求,仍能維持優良之都市環境品質。二、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本府以特別預算編列之方式,已向行庫貸借近四○○億元之鉅,對於將來市政建設之推展,影響至為深遠,因此憑藉減額使用辦理重劃開發以無償取得約二十三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及節省鉅額公共設施經費之支出,於財政上裨益甚大,如此方能順利加速本地區公共設施之開發建設。三、本案奉核定後,原果貿二期九‧二公頃之市有土地,仍由國宅單位興建約三、五○○戶之國宅,以供無住屋者申購,符合中央既定之國宅政策與利於國宅用地之儲備及取得。四、為履行政府採公、私兩利原則辦理市地重劃開發之原則,以爭取民眾向心,並避免徵收所造成之阻力與影響政府威信順利促進地方繁榮發展,亟需變更本案都市計畫,以利減額實施市地重劃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進行開發建設,以提昇本地區之環境品質。」到部,案經本會第三五九次會議審決:「本案申請覆議理由原則上可以考慮,惟為避免公共設施用地不足,影響都市環境品質,應請高雄市政府併各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作整體考量。」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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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茲准高雄市政府以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三高市府工都字第一九○六五號函請併該府報部核定之「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農十六)為商業區、住宅區、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廣場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變電所用地、道路用地及部分學校用地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地」案核定等由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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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查本案及核定案件第二案「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農十六)案」,案情複雜且涉及廣泛,應送交高雄市政府報部核定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予以併案考量,優先審查,並俟審查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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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仍應請高雄市政府併案詳予研提具體之整體開發計畫、二案計畫關聯資料、各項實質計畫內容與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設計事項,以及相關開發方式公平性評估、開發期限、事業及財務計畫等資料送部,以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