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7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文小用地、文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兒用地、機關用地、變更所用地、水溝用地、綠地、道路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住宅區、綠地及部分加油站用地為住宅區、綠地)(配合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過埤子地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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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71
案件id
MOIO3771-2-004-1bb72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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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本會第三七一次會議審決:「本案暫予保留,並請台灣省政府轉知高雄縣政府再就左列各點迅予辦理及研提補充資料(並參考「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一、十二條規定事項)送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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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照本會歷次會議紀錄決議,將補充說明資料納入計畫書圖中,並擬定具體可行之整體開發計畫,重新編製完整計畫書,以利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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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擬具具體可行之污水及雨水下水道系統、垃圾處理之計畫與措施,並於適當地點劃定適當用地,提供上述公共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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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衝擊預測及影響評估部分,應確實預測正確之交通量及路網分派分析,並就對五甲交流道、東西快速道路|高雄潮州線之衝擊進行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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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楊委員重信所提意見送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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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楊委員重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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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應規定開發期限,並俟環境影響評估(含交通衝擊預測及影響評估)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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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住宅區應區分為「政府取得」部分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前者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四○,後者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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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目的應確實說明配合中央及省(市)重大建設之配合計畫之依據及相關政策,並敘明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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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應確實查明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及可行性分析,並納入計畫書附件,俾杜紛爭。」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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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八三府都二字第四五四○六號函檢附修正資料到部,經提本會第三七五次會議審決:「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併案審查(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俟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並經該專案小組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開會審查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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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原則准予通過,惟左列各項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迅予修正計畫書圖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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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辦理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比例,應依行政院函規定一律按百分之四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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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計畫容納人口及公共設施不變之原則下,應訂定住宅區、商業區之總容積,其中本案住宅區、商業區應區分為「政府取得」部分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二者之容積應各分佔前揭計畫總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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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應規定開發期限,以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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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配合劃設污水處理場(面積為二‧一一公頃)及相關上、下水道系統,並同時研擬及執行上開公共設施之開發計畫,以維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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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計畫公園、綠地面積,應以至少每千人○‧三公頃為準,檢討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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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應另行覓妥適當地點,配合留設八至十公頃土地供興建垃圾焚化爐使用,並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以解決本地區未來垃圾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