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0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十六暫予保留及變更編號二十二部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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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01
案件id
MOIO3801-2-006-adb2d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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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本會第三六七次會議審議備案案件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決議略以:「七、變更編號十六部分,應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以虛線標繪「暫予保留,俟本會審議『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報告案』,獲致具體可行之結論後,另案處理」。八、變更編號二十二擬調整計畫人口部分,暫維持原計畫,並俟變更編號十六案討論決定後再行調整。」部分,經查本會業於第三七五次會議審議「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報告案」決議:「洽悉。」在案,並准台東縣政府八十三年二月函送補充資料到部,嗣經提本會第三七六次會議審決:「一、本案暫予保留,並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東縣政府確實研提具體完整可行之補充資料、事業及財務計畫(包含開發主體、開發方式、開發進度、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建設營運管理、詳細之經費需求及籌措、收支平衡預估等)送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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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利各級都委會審議,應請台灣省政府地政處轉知各地方政府,凡涉及『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之相關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其計畫書圖之製作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一至十四條規定辦理,並確實加強事業及財務計畫(尤其是經費需求與籌措、收支平衡預估等,應確實依實際需求查明估算)部分,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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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曹委員奮平、楊委員重信所提意見,送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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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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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曹委員奮平意見:查本計畫區人口嚴重外流,計畫住宅區使用又僅達百分之六十一‧九二,應無辦理本案變更都市計畫增加都市發展用地之必要,且相關之檢討、變更應與都市發展實際需要相配合,並請詳予查明、評估,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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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楊委員重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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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建議仍應確實查明人口成長需求及相關經費籌措之可行性後,再行討論決定,以符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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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應提出具體配合中央或省(市)興建重大建設計畫之依據,並說明達成計畫目標之程度與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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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本案計畫住宅區可分為二案,以維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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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案:訂定平均容積率不超過百分之一六○,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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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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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案:訂定平均容積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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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住宅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五○。」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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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三年十月八日(八三)府建都字第一○八二四三號函送本案補充資料到部,特定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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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原則同意,惟左列各項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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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依院函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且辦理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比例,應依行政院函規定一律按百分之四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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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及完成區段徵收作業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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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計畫容納人口不變之原則下,應訂定住宅區、商業區之總容積,其平均容積率為一六○%。其中本案住宅區、商業區應區分為「政府取得」部分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二者之容積應各佔前揭計畫總容積之百分之五十,即「政府取得」部分之平均容積率為二四○%,「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之平均容積率為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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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規定開發期限,以及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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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配合劃設污水處理場及相關上、下水道系統,並同時研擬及執行上開公共設施之開發計畫,以維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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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計畫公園、綠地面積,應以至少每千人○‧三公頃為準,檢討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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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計畫範圍內應另行覓妥適當地點,劃設廢棄物收集場所及興建垃圾焚化爐,以解決本地區未來垃圾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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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依照行政院核定之「改善停車問題方案」、「災害防救方案」相關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增設必要之停車場空間、都市防災設備、消防路線、開放空間等相關公共設施,並修正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增列公共設施用地得依規定作停車場多目標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