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01-報告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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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01
案件id
MOIO3801-2-007-091dd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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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一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八月六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五八三三二號函檢討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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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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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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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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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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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本會第三七八次會議決議:「本案請台灣省政府研提含公有土地之開發計畫(開發主體、開發方式)、財務計畫等相關資料報部後,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七、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請余委員鍾驥、李委員如南、蔡委員添璧、夏委員鑄九、董委員美貞、張委員家祝、余委員祿慶為專案小組委員,並由余委員鍾驥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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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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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編號十三,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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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點末段「‧‧‧得由觀光主管機關訂定之」,修正為「‧‧‧應由觀光主管機關訂定之」,並增列「為維護本風景特定區環境品質,並達成土地使用有效管制,應成立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本計畫範圍內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應經由前開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建照或核准施工。」2自然景觀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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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對自然景觀保護區劃設之目的為維護自然景觀特色,故將濱海及景觀優美之地區劃入。本保護區中除以必要之安全及解說、休憩設施外,其餘建築應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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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關本使用區之建蔽率部份,通盤檢討中之五%宜降為○‧一%,且樓高限制以一層樓為限。蓋本保護區內植生以木麻黃、林投、草本植物群落等防風林或海濱原生植物相為主,應予保存之並維護原有自然生態景觀。本保護區內之建築物建蔽率以○‧一%計之,則有二五五‧二坪或七六五一六平方公尺之面積可供建築使用(七六‧五六公頃×○‧一%∥○‧○七六五六公頃或七六五‧六平方公尺或二五五‧二坪),適已足夠容納遊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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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雖一般都市計畫之風景區及保護區之法定建蔽率高達二○%,惟本保護區與沿海自然保護區之範圍重疊為濱海之保安林地,在管制上應以保育沿海美景及自然生態,故建蔽率應降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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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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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護區中之建築則以休憩涼亭、保安設施、衛生設施、露營設施及眺望設施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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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護區設置之目的除維持原有農業、墓地及其他雜項使用外,功能主要為遊憩發展之緩衝區。將建蔽率降低至○‧二五%,則本保護區將提供六六九‧五坪或二二○九平方公尺(八八‧三八公頃×○‧二五∥二二○九‧五公尺)面積作為主要服務設施建築使用,屆時露營場地之服務規模可達七五○人/每日,即使衛生設施在尖峰時段亦可達服務人次七○○○人/每日。在建築物樓高限制方面應視視覺景觀衝擊評估後訂之,以盡量減少對三仙台海岸地區優美景觀及原有植物生態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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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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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於本計畫區乃為風景保護區雖開發遊憩仍需兼顧自然生態與景觀之保育,故對旅館及其相關服務設施標準要求較高,旅館區需配置以污水處理場、停車場等設施。以建蔽率二○%為基礎,則將計有六四二平方公尺或一九四‧五坪之土地面積供作旅館建築使用,可容納二○○間以上(含單、雙人房)客房及至少八十個停車位。蓋因較常見旅館之規模為二○○至三○○間,但為因應本區視覺及環境敏感性,故建議旅館房間數約為二○○間(恆春凱撒飯店約一八○間),故而將此區建蔽率降為二○%,並且限制建築物樓高以減少對視覺及景觀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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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列「遊樂區應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表一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密度管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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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