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31-報告事項-第一案:立法院廖委員永來暨陳情人代表林○記君等三人列席本次會議,於宣讀上(三八二)次會議紀錄時,陳訴渠等陳情反對台中市第四期工業區開發變更都市計畫意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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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31
案件id
MOIO3831-2-002-a7725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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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台灣省政府報部核定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住宅區、綠地及道路用地)案」,前經本會三六一、三六五、三七○次會議決議:「(一)原則通過,同意開發台北市第四期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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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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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主要計畫書圖應切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事項補充必要之相關資料,並針對各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主要上下水道系統暨實施進度及經費等項,妥予明確規劃,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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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應俟環境影響評估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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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發後工業區之管理,應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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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爾後各級地方政府辦理之新訂或變更主要計畫案,其主要計畫書圖應切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不予提會審議。」上開會議紀錄本部以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二二二號函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中市政府在案。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九月廿九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二七二二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本部八十三年十月廿六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五八七五號函略以:「‧‧‧二、按貴府所送上開計畫案修正計畫書十九至廿二頁對上下水道系統計畫,僅作規劃原則、規劃構想敘述。對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污水處理廠用地,並未明確規劃,僅於上開計畫書二十九頁敘述「於擬定細部計畫時配合開發計畫及實際需要,於適當區位再行劃設‧‧‧。」核與本部都委會第三七○次會議審議本案決議「二、|(一)變更主要計畫書圖應切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事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主要上下水道系統‧‧‧等項妥予明確規劃,以利執行。‧‧‧」出入甚鉅,應請迅予補正計畫書、圖,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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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十二時二十分本部營建署潘署長接見立法院廖委員永來暨林○記君、郭○玉君等陳情人約二十人,經聽取陳情意見後,廖委員與本部營建署潘署長達成共識,並由潘署長提示二點:「(一)該變更計畫案依部都委會決議修正書圖報部後,併同林君陳情案提報都委會審決確定。(二)屆時開會通知請通知廖委員永來轉陳情人列席陳述意見,以社紛爭。」三、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二四四○七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住宅區、機關、公園、廢棄物處理場、污水處理廠、綠地及道路用地)案各九份到部,依前開本部營建署潘前署長提示事項(一),提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本會第三八二次會議決議:「(一)同意台中市林市長柏榕於大會中口頭說明,本工業區開發,係為解決安置台中市區內違章工廠問題,本案准照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二四四○七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案名並同意修正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住宅區、機關、公園、廢棄物處理場、污水處理廠、綠地及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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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開會通知內政部於八十四年三月七日函送廖委員(立法院於同月九日收文)惟作業單位於本日上午會議開始進行後,曾四度電話聯繫廖委員永來及其辦公室通知陳情人到會列席陳情意見,直至下午審議本案時,廖委員及其研究室助理、陳情人均未列席本會議。」四、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立法院廖委員永來率同林○記、郭○玉君等來本部營建署陳情,反對台中市第四期工業區開發變更案,並經接受陳情書,聽取陳情意見後處理獲致結論:「(一)下月份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八三次會議,開會時間及議程除以掛號函送廖委員永來及陳情人代表三人(林○記:大肚鄉蔗廓村太平路四之一號電話○四|六九一一二七二、郭○玉:大肚鄉瑞井村瑞井路五二巷七之一號電話○四|六九一一九七一、六九一二七六三、林○福:大肚鄉瑞井村瑞井路六五巷四六號電話○四|六九一一八九二)外,並以電話通知,同意廖委員暨陳情人代表三人列席,於宣讀上(三八二)次會議紀錄時,陳訴渠等意見:「仍依八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十二時二十分本部營建署潘署長接見立法院廖委員永來暨林○記君、郭○玉君等陳情人約二十人,經聽取陳情意見後,廖委員與本部營建署潘署長達成共識,並由潘署長提示:該變更計畫案依部都委會決議修正書圖報部後,併同林君陳情案提報都委會審決確定。」辦理,以維渠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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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本部都委會三八二次會議開會通知(八十四年三月七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二九二號),業由立法院收發單位於八十四年三月九日收文(詳公文交換表影本)。但本日(八十四年三月卅日)廖委員永來與會表示並未收到前揭開會通知,併予敘明。」五、謹依前開處理結論,請立法院廖委員永來暨陳情人代表三人列席本會第三八三次會議,於宣讀上(三八二)次會議紀錄時,陳訴渠等意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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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民眾陳情意見,交由台灣省政府研議,如認有覆議之必要,得依法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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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陳情人口頭陳情意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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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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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中市第一、二、三期工業區,已被強制剝奪徵收一次土地,如今只剩最後一塊賴以維生耕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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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台糖土地已足敷第四期工業區開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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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三○戶土地所有權人中有二○三戶不同意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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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工業區係為解決安置違章工廠合法化,卻侵害吾等生存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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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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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反對工業區開發,而是本工業區範圍不要如此大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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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執法不力所造成違章工廠惟為安置上開違章工廠,卻侵害吾等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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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吾等土地產權自祖先以來計百年所有權,因三十九年縣市行政轄區調整,將此部分土地劃歸台中市,公展通知刊登在台灣新聞報,吾等居住台中縣民全然不知,公告應尊重通知所有權人,否則也要在土地上立告示牌或於大肚鄉公所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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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三○戶土地所有權人中有二○三戶不同意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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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中市工業區開發已過剩,吾等一輩子靠此土地耕作賴以維生,使用台糖土地,已足敷工業區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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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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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障人民生活、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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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建會調查台灣地區工業用地使用率僅三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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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來分回工業區土地,吾等不會經營開工廠,吾等只會種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