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3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莊副都市中心主要計畫(部分住商混合區、第二種商業區、學校用地、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商混合區、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溝渠用地、公園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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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31
案件id
MOIO3831-2-003-bbc5a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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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首揭都市計畫變更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八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四三七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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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台內營字第二六七五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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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本會第三八一次會議決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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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項變更內容應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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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縮減位於(十六)號計畫道路東側之(八)號計畫道路路段寬度之變更內容(由十六公尺減為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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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縮減(十二─一)號計畫道路寬度之變更內容(由二十五公尺減為十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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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編號八(變更道路為溝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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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茲據本(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北縣尤縣長清列席本部都委會第三八二次會議口頭報告,陳為前開決議第(二)項(即不同意本案十二之一號計畫道路之寬度由二十五公尺縮減為十五公尺),因該計畫道路範圍內北側現有一百七十餘棟合法房屋,是項決議將造成該諸合法房屋所有權人群起抗爭,勢將窒礙難行,請准予修正為依台北縣都委會及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即縮減該計畫道路為十五公尺,並附帶要求該諸合法建物日後重建時均需依二十五公尺計畫道路線退縮始得建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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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經本會第三八二次會議決議:「本案提本會下次(第三八三次)會議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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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立法院李顯榮委員於本(八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為本案新莊副都心計畫範圍內陳情民眾所有之合法房屋權益問題召開協調會,作成結論要求列席本次會議說明陳情意見以供審議之參考。經准由陳情民眾推派代表(新莊市中原里里長趙○成君等三人)列席本會口頭說明,茲摘要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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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現有之十五公尺寬之中原路,係依六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發布實施之原「新莊都市計畫」於近年開闢完成,其北側沿線住戶約一百七十餘戶,係依該原新莊都市計畫興建並於民國七十六年取得台北縣府核發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物。台北縣政府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告實施之「變更新莊(副都市中心)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將中原路計畫寬度變更為二十五公尺,將造成該沿線住戶之拆遷,嚴重侵害渠等合法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財產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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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開變更經多次陳情,台北縣政府計畫乃恢復中原路之計畫寬度為十五公尺,惟附帶規定「北側沿線面臨中原路之建築基地日後新建或重建時均需退縮十公尺始得建築」。惟以該沿線房屋進深大多約十餘公尺而言,若住戶新建或重建時依上開方式退縮十公尺,所剩無幾將如何建築,住戶權益仍將嚴重受損,是以堅決反對前開之附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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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經提報本部都委會審議,決議維持中原路之原計畫寬度二十五公尺,乃忽視渠等合法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應請本部都委會重新考量以符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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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副都心都市計畫擬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惟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學校、道路、公園綠地等,業依六十二年發布實施之原新莊都市計畫徵收取得,是否有必要以重劃方式辦理值得商榷;如該計畫一旦付諸實施,原占本計畫區大多數之住宅區經重劃後仍為住宅區,分回之土地須受容積率、建蔽率之限制,另外,已建築之合法房屋(約一千餘戶)須繳交鉅額重劃費用,如此人民權益將遭受重大損失,殊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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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議本案應從以下三案擇一處理以符民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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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亦不負擔重劃費用;中原路全線重新維持十五公尺寬計畫道路,且面臨中原路之基地日後建築不需退縮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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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須採取「以地換地、以屋換屋」處理方式,先於本計畫區內興建同坪數之房屋,並俟新屋完工交原住戶進住後再拆除其所有房屋,且原住戶勿需負擔任何費用。上開處理方式且須登錄於本計畫之細部計畫說明書內,否則將不接受本計畫。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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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基於地方整體利益及合法房屋所有權人權益之考量,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於一個月內與地方政府及民眾協調並研提具體建議報部後,再提大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