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31-報告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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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31
案件id
MOIO3831-2-008-993f6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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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第三七七次會議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研提環境保護、衛生改善計畫(包括污水處理、上下水道、垃圾收集、處理...等相關設施)、水土保持計畫等之補充說明資料,於會後一個月內報部後,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赴實地勘查研獲結論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台灣省政府業依上開決議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檢送補充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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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本會推請余委員鍾驥、蔡委員添璧、李委員如南、夏委員鑄九、董委員美貞、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家祝等組成專案小組,由余鍾驥委員為召集人,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結論,並准台灣省政府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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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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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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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計畫案畫範圍內之環境保護、衛生改善、水土保持等各項計畫,請台灣省府依照以下幾點辦理,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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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台灣省政府於會中所提本案垃圾處理、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等計畫之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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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本案台灣省政府所提之污水處理計畫及其補充資料,惟有關該污水處理計畫範圍內污水處理廠之設置及用地之取得,請台灣省政府繼續協調勘得適當地點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用地之變更。於污水處理場設置前,任何開發應由業者自行負擔、切實做好污水處理設施並符合污水放流標準後始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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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區內高爾夫球場之污染處理,應由業者自行處理,設置專用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含污水處理廠)並符合污水放流標準後始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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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案變更內容除以下各點外,其餘(變更內容編號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及十二)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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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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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同意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須加註主五號道路拓寬後之八公尺範圍內應包括兩公尺寬之人行步道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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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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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變更內容(編號七)除以下兩點外,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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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變更之保存區變更為公園(公四)之部分維持原計畫,並同意准特定區計畫說明書內敘明為『忠烈祠、台南軍人忠靈祠』使用」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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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變更之保護區變更為公園(公四)之部分,同意變更,惟請台灣省政府轉知於未來公園(公四)規劃時,應妥善考量及遵重本區濕地自然生態之環境條件作最適切之規劃,並須研擬具體可行之財務計畫並編列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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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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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變更(編號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修訂,應增列以下兩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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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園用地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部分,不得開發,並不得作為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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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館區內之土地開發時須研提水土保持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申請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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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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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同意本變更台灣省政府於會中所提之補充資料,惟須再附圖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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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逾期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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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件本案逾期陳情案件洽悉,退請台灣省政府錄案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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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韓○一君陳為台南縣政府擬將其私人所有之座落於台南縣新化鎮知母義段一三○地號等五筆土地劃設為本案之污水處理廠用地乙案,請應取銷該劃設而應考量劃設本案範圍內之其他公有土地為該污水處理廠用地,以維護私人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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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坡君陳為位於文福君以低價購得之原農業區土地,已為邱君挖地供作垃圾場使用謀利,業造成本風景區水土保持及環境衛生之嚴重破壞,已使本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