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31-臨時動議-第一案: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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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31
案件id
MOIO3831-6-009-f3e5f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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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規定,「縣政府所在地縣轄市之主要計畫及縣政府擬定之特定區計畫,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同條第三項規定「...,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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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為簡化都市計畫程序,前於七十一年間研擬「簡化都市計畫核定程序方案」報院,其中擬將都市計案授權備案機關(內政部)先行備案後,再行提報都委會追認乙節,經行政院秘書長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七十一內一一九三五號函核復:「奉示『本方案部分規定與都市計畫法有關條文不無抵觸,在該法修正前,不宜採行,仍請重行斟酌』」,本案爰仍維持現行規定,備案案件仍依慣例提報部都委會比照核定案件,均作實質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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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縮短都市計畫制訂時間,以加強行政革新,本部除已於民國七十九年間研擬「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奉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擬將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備案」程序修正為「備查」,並刪除第三項規定,本部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剋速完成立法程序外,在法未修正前將優先採行左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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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自本(八十四)年四月份起,台灣省政府依法核定,轉報本部備案之都市計畫案,迅即提報本部都委會當月份例行委員會議審議,並儘可能每月召開二次會議,以利議案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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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省政府依法核定之計畫案,除明確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所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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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或規範者,應決議再予修正報部逕予備案外;其餘均不作實質審議,即由本部都委會決議准予備案,以落實「省縣自治法」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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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計畫案俟會議紀錄經簽奉本部都委會兼主任委員核可後,即以部函層交地方政府依決議修正書圖或准予備案發布實施,以爭時效,約可縮短至少二至三個月時間。
決議